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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署標題:大陸新娘在台灣離婚後要再撫養小孩
2007/10/04 19:44:55瀏覽973|回應0|推薦3

移民署 http://www.immigration.gov.tw/aspcode/QABoardList1.asp?objID=20070926000...
標題 大陸新娘在台灣離婚後要再撫養小孩
收件日期 2007/9/26 下午 12:51:45
內文 您好:請問一下,大陸新娘依親居留離婚後,要再撫養小孩,取得共同監護權後,與另一位台灣男士論及婚嫁,是否會影響原依親居留效力?謝謝~

交辦日期 2007/9/26 下午 03:12:37
回覆單位 居留科(陸)
內文 不會!但因結婚後無法辦理結婚登記,請繕寫陳情書陳情安排面談;俟面談並經通過,始得至戶政單位辦理結婚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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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內政部移民署2007年9月5日公布之「大陸地區人民在台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及定居數額表」附註一規定:本數額表所稱台灣地區人民,如係大陸地區人民轉換身分為台灣地區人民者,須在台設籍滿5年,才可申請大陸之12歲以下之親生子女來台定居,數額不限;
(移民署網站最新消息;大陸配偶在台要住滿8年,才能申請在台設籍;因8+5=13歲,依此規定親生子女永遠不得來台定居,合先敘明)。
二:如果不讓大陸12歲親生子女來台.就不要有先前法律規定:[ 台端取得身分證後,該大陸前婚姻所生子女,如年齡未逾12歲,得依 台端申請來臺定居].
三:大陸配偶台灣媳婦母親和女兒永遠的痛8+5=12只有一個訴求.那就是讓我一家團聚.
四:我的部落格:  http://blog.udn.com/NO12
五:我的城市:     https://city.udn.com/7858
( 時事評論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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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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