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署 http://www.immigration.gov.tw/aspcode/QABoardList1.asp?objID=20071002000003
編號 | 200710020000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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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大陸配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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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攸關我大陸12歲以下女兒的一生幸福可否來台定居一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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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件日期 | 2007/10/2 上午 02:41: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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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文 | 長官您好: 攸關我大陸12歲以下女兒的一生幸福可否來台定居一案.內文煩瑣.請長官指教.謝謝!
一:我以前2004年12月24日在大陸曾未婚而生一女兒.已在大陸歸我撫養.已報戶口入大陸籍.
二:我於2005-8-18和我老公台灣人.在大陸辦好結婚登記.
三:申請來台團聚後.在台灣生育一子.目前我老公已來不及收養在大陸的女兒.但我於2006-10-21已取得依親居留身份.
四:如果沒有甚麼政策改變.一切順利的話.4年後.2010-10-21可以取得長期居留身份.
五:接下來.又經過2年.也就是2012-10-21.我可以申請在台灣設籍定居.
六:重點來了!! 如果我2012-10-21申請在台灣設籍定居. 2012-12-31取得台灣身分證.那麼我大陸女兒[生日2004-12-24]算起來也才8足歲[2012年減2004年]
七:請問長官:我是否能於2012-12-31後.便依據[大陸配偶經許可在臺定居設籍後,其前婚生子女在12歲以下者,得另依「親生子女」身分申請定居(無數額限制)。]之規定辦理我大陸8歲女兒來台定居???[請長官說明指導.謝謝]
八:引用貴局回覆文如下: 交辦日期 2007/9/26 下午 03:16:29 回覆單位 定居科 內文 一、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6條第2項第1款、第3項及第17條第6項規定,大陸地區人民為臺灣地區人民之直系血親及配偶,年齡在70歲以上、12歲以下者,得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每年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之數額,得予限制,並由內政部訂定,報請行政院核定公告之,合先敘明。 二、上開定居數額表,業經行政院頒布,內政部發布公告,並於96年9月3日實施。相關資訊,請於本署網站最新消息內查閱「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及定居數額表」。 三、大陸地區人民轉換身分為臺灣地區人民者,須在臺設籍滿5年,即得申請大陸地區直系血親來臺定居。
九:依據內政部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6年9月3日 發文字號:台內移字第0960946062號 訂定「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及定居數額表」,自即日生效。 附「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及定居數額表」 摘錄重點如下:
[八、經專案許可在臺灣地區長期居留滿二年,且每年居住逾一百八十三日,並符合定居條件者。 [不限]
附註: 一、本數額表所稱臺灣地區人民,如係大陸地區人民轉換身分為臺灣地區人民者,須在臺設籍滿五年。但依類別「參、定居」項目八在臺灣定居之大陸地區人民,轉換身分為臺灣地區人民,申請大陸地區十二歲以下親生子女來臺定居者,不在此限
十:所以依據上述說明: 關於本數額表所稱臺灣地區人民,如係大陸地區人民轉換身分為臺灣地區人民者,須在臺設籍滿五年。只適用在 [項目: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臺定居送件須知—設籍滿5年尊親屬逾70歲者(編碼0620)] 並不適用於[大陸配偶經許可在臺定居設籍後,其前婚生子女在12歲以下者,得另依「親生子女」身分申請定居(無數額限制)。] [請長官說明指導.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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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辦日期 | 2007/10/2 上午 10:54: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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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單位 | 定居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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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文 | 一、本數額表所稱臺灣地區人民,如係大陸地區人民轉換身分為臺灣地區人民者,須在臺設籍滿5年。 但依類別「參、定居」項目八在臺灣定居之大陸地區人民,轉換身分為臺灣地區人民,申請大陸地區12歲以下親生子女來臺定居者,不在此限,合先敘明。 二、揆諸上揭數額表類別「參、定居」項目八,係指經專案許可在臺灣地區定居之大陸地區人民,其大陸地區12歲以下親生子女申請來臺定居者,不在此限。
因此,如大陸配偶經許可在臺定居設籍滿5年後,申請年齡在12歲以下之親生子女來臺定居者,每年數額不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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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署又在2007/10/8擅改回覆內文.政策搖擺不一.朝令夕改.可比較上下兩篇回覆文.到底我案[攸關我大陸12歲以下女兒的一生幸福可否來台定居一案]最正確的答案是甚麼?
移民署http://www.immigration.gov.tw/aspcode/QABoardList1.asp?objID=20071002000003
交辦日期 | 2007/10/2 上午 10:54: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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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單位 | 定居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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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文 | 一、由 臺端來信內容得知,您在大陸的女兒屬非婚生子,且非與臺灣地區人民所生,雖然您擁有監護權,但以您目前在臺灣的婚姻及生育情形,確實錯失收養大陸女兒時機,日後在您取得身分證設籍定居5年時,女兒已超過12歲,按我國現行法令規定無法辦理來臺定居申請。礙於法令規定致母女無法相聚,本署深感遺憾,尚請 諒查。 二、目前兩岸關係條例及其相關子法所訂內容之適用係以通案考量,至 臺端遭遇尚難削足適履,以免失之公平。日後如有修法時機,再納入考量。 三、至於 臺端自本署網站所查閱編號0620及0621送件須知規定,有關其數額及申請條件等內容,均於96年9月3日修正公布施行,相關網路資訊,本署將同步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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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內政部移民署2007年9月5日公布之「大陸地區人民在台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及定居數額表」附註一規定:本數額表所稱台灣地區人民,如係大陸地區人民轉換身分為台灣地區人民者,須在台設籍滿5年,才可申請大陸之12歲以下之親生子女來台定居,數額不限;
(移民署網站最新消息;大陸配偶在台要住滿8年,才能申請在台設籍;因8+5=13歲,依此規定親生子女永遠不得來台定居,合先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