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署 http://www.immigration.gov.tw/aspcode/QABoardList1.asp?objID=20070925000005
作者 | 台灣媳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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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在臺設籍滿5年後即得申請其12歲以下之親生子女來臺定居是錯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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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件日期 | 2007/9/25 下午 11:2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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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文 | 編號 20070918xxxxx 作者 xxxx 標題 大陸配偶婚前,已有之非婚生子女來台 收件日期 2007/9/18 下午 11:06:02 內文 1.本人之大陸配偶在婚前已有一名與前男友所生之非婚生子女,現年五歲,監護權為女方,能否來台定居?該如何來台?該按何規定辦理? 2.倘若需辦理收養手續,且完成手續,等待來台期間,能否與大陸配偶在台懷孕生子?來台是否受配額限制?等待配額期間,若有子女是否影響來台權益? 3.遍尋相關法令,僅得不適用相關規定,亟待釋疑,謝謝!!
交辦日期 2007/9/19 上午 11:34:25 回覆單位 定居科 內文 一、大陸地區人民為臺灣地區人民之直系親屬及配偶,年齡在70歲以上、12歲以下者,得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每年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之數額,得予限制。 >>>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定居並已設有戶籍者,其身分已轉換為臺灣地區人民,須在臺設籍滿5年後,即得申請其年齡在12歲以下之親生子女來臺定居。] 二、臺灣地區人民收養大陸地區人民為養子女,除需符合民法收養之規定外,兩岸關係條例中對於本身已有子女或養子女者,法院不予認可。因此,俟完成收養登記後,即得申請來臺定居,惟須等待配額。 ------------------------------------------------------------------------------------------- 引用上述留言.謝謝.並請教移民署官員.就您的回覆如下: >>>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定居並已設有戶籍者,其身分已轉換為臺灣地區人民,須在臺設籍滿5年後,即得申請其年齡在12歲以下之親生子女來臺定居。] (其中須在臺設籍滿5年後,即得申請其年齡在12歲以下之親生子女來臺定居。)是錯誤的.請您更正.應該是(大陸配偶經許可在臺定居設籍後,其前婚生子女在12歲以下者,得另依「親生子女」身分申請定居(無數額限制)。) 因現行法規如下請看:
項目: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臺定居送件須知—設籍滿5年尊親屬逾70歲者(編碼0620) 注意事項: (一)大陸地區人民在臺設籍後,如又再回大陸地區設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將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日後如欲來臺定居,須重新申請及等待配額。【請特別留意】
(二)親屬關係因結婚或收養發生者,核配數額時應存續3年以上,始得許可發證。
項目: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臺定居送件須知—12歲以下大陸配偶前婚生子女(編碼0621) 注意事項: (一)臺灣地區人民已有子女或有養子女或同時收養大陸地區人民2人以上為養子女者,法院亦應不予認可。【請特別留意】
(二)每年有數額限制;申請人於等待配額期間,年逾12歲者,其申請案件不予許可。【請特別留意】
(三)大陸地區人民在臺設籍後,如又再回大陸地區設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將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日後如欲來臺定居,須重新申請及等待配額。【請特別留意】
(四)大陸配偶經許可在臺定居設籍後,其前婚生子女在12歲以下者,得另依「親生子女」身分申請定居(無數額限制)。
(五)大陸前婚姻所生子女年齡未逾12歲者,亦得申請在臺專案居留,有數額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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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辦日期 | 2007/9/26 下午 03:16: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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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單位 | 定居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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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文 | 一、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6條第2項第1款、第3項及第17條第6項規定,大陸地區人民為臺灣地區人民之直系血親及配偶,年齡在70歲以上、12歲以下者,得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每年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之數額,得予限制,並由內政部訂定,報請行政院核定公告之,合先敘明。 二、上開定居數額表,業經行政院頒布,內政部發布公告,並於96年9月3日實施。相關資訊,請於本署網站最新消息內查閱「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及定居數額表」。
三、大陸地區人民轉換身分為臺灣地區人民者,須在臺設籍滿5年,即得申請大陸地區直系血親來臺定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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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署又在2007/10/8擅改回覆內文.政策搖擺不一.朝令夕改.可比較上下兩篇回覆文.到底我案[在臺設籍滿5年後即得申請其12歲以下之親生子女來臺定居是錯誤]最正確的答案是甚麼?
移民署http://www.immigration.gov.tw/aspcode/QABoardList1.asp?objID=20070925000005
交辦日期 | 2007/9/26 下午 03:16: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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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單位 | 定居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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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文 | 一、有關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及定居數額表,自96年9月3日修正公布施行。已在本署網站刊載周知。至 臺端來函所列舉的送件須知內容已非前項數額表所列,尚請 祥查。 二、依數額表所列條件,如係大陸地區人民轉換身分為臺灣地區人民者,須在臺設籍滿5年。屆時您的女兒已年滿12歲,將無法適用本申請條件辦理定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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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內政部移民署2007年9月5日公布之「大陸地區人民在台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及定居數額表」附註一規定:本數額表所稱台灣地區人民,如係大陸地區人民轉換身分為台灣地區人民者,須在台設籍滿5年,才可申請大陸之12歲以下之親生子女來台定居,數額不限;
(移民署網站最新消息;大陸配偶在台要住滿8年,才能申請在台設籍;因8+5=13歲,依此規定親生子女永遠不得來台定居,合先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