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大陸配偶婚前,已有之非婚生子女來台
收件日期 2007/9/18 下午 11:06:02
內文
1.本人之大陸配偶在婚前已有一名與前男友所生之非婚生子女,現年五歲,監護權為女方,能否來台定居?該如何來台?該按何規定辦理?
2.倘若需辦理收養手續,且完成手續,等待來台期間,能否與大陸配偶在台懷孕生子?來台是否受配額限制?等待配額期間,若有子女是否影響來台權益?
3.遍尋相關法令,僅得不適用相關規定,亟待釋疑,謝謝!!
交辦日期 2007/9/19 上午 11:34:25
回覆單位 定居科
內文
一、大陸地區人民為臺灣地區人民之直系親屬及配偶,年齡在70歲以上、12歲以下者,得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每年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之數額,得予限制。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定居並已設有戶籍者,其身分已轉換為臺灣地區人民,須在臺設籍滿5年後,即得申請其年齡在12歲以下之親生子女來臺定居。
二、臺灣地區人民收養大陸地區人民為養子女,除需符合民法收養之規定外,兩岸關係條例中對於本身已有子女或養子女者,法院不予認可。因此,俟完成收養登記後,即得申請來臺定居,惟須等待配額。
移民署 http://www.immigration.gov.tw/aspcode/QABoardList1.asp?objID=20070918000...
本篇文章的引用網址: http://www.ma19.net/trackback/770
--------------------------------------------------------------------
一:依內政部移民署2007年9月5日公布之「大陸地區人民在台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及定居數額表」附註一規定:本數額表所稱台灣地區人民,如係大陸地區人民轉換身分為台灣地區人民者,須在台設籍滿5年,才可申請大陸之12歲以下之親生子女來台定居,數額不限;
(移民署網站最新消息;大陸配偶在台要住滿8年,才能申請在台設籍;因8+5=13歲,依此規定親生子女永遠不得來台定居,合先敘明)。
二:如果不讓大陸12歲親生子女來台.就不要有先前法律規定:[ 台端取得身分證後,該大陸前婚姻所生子女,如年齡未逾12歲,得依 台端申請來臺定居].
三:大陸配偶台灣媳婦母親和女兒永遠的痛8+5=12只有一個訴求.那就是讓我一家團聚.
四:我的部落格: http://blog.udn.com/NO12
五:我的城市: https://city.udn.com/78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