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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0/01 21:09:38瀏覽567|回應0|推薦1 | |
大陸配偶台灣媳婦之母親和女兒的痛12這魔鬼的數字 唉.我也是受害的人, 7年前就開始在問這個事情,我的小孩(老婆和前夫所生)現在11歲,去年底,我才有了另外一個小寶寶,以前回來都是和老婆自己回來的,小孩很可憐,台灣的政策,自己看了那些規定以後,實在是覺得很悲哀,在大陸,自己的身分很怪,受排擠,回台灣又是被那些官員,當成娶了大陸老婆,我們就成為次等公民,千般設限,難道他們沒有小孩嗎?諮詢他們的時候,雖然他們依法解釋,但是他們似乎大有異樣的眼光,沒有同理心,以前的社會不是說要講:要有人情味,重禮義仁愛,講和睦;那樣的台灣人那兒去了,我曾投書議員,但是可能因為這沒有炒新聞的賣點(至少我看到那個議員為了一個越南新娘在上記者會,後來就沒有下文了),而平凡更沒有關係的我們,難道就是邊緣人嗎?這樣的手續漫長,還要規定無子女,且被領養人要在12歲以下,天啊,家裡的雙親不著急多生幾個嗎?娶越南的或其他國家的,就地位好一點,大陸的就不行嗎?很多時候是環境促成這些事情,但我們的官員難道就不能稍稍變通,給予自己人溫暖嗎?努力了那們久,還是很奇怪的沒有下文,台灣人的倫理去哪了?親情還很濃厚嗎? 這樣合理嗎?還是我們比較"踐"呢!誰要我們找大陸人當老婆?難道如果有這樣的情況,我們就不能生小孩,等到那天法院判決,再來懷孕呢?有了這樣的情況 轉貼源自 http://www.ccff.idv.tw/forum/showthread.php?t=28430&page=3 本篇文章的引用網址:http://www.ma19.net/trackback/343 -------------------------------------------------------------------- 一:依內政部移民署2007年9月5日公布之「大陸地區人民在台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及定居數額表」附註一規定:本數額表所稱台灣地區人民,如係大陸地區人民轉換身分為台灣地區人民者,須在台設籍滿5年,才可申請大陸之12歲以下之親生子女來台定居,數額不限; (移民署網站最新消息;大陸配偶在台要住滿8年,才能申請在台設籍;因8+5=13歲,依此規定親生子女永遠不得來台定居,合先敘明)。 二:如果不讓大陸12歲親生子女來台.就不要有先前法律規定:[ 台端取得身分證後,該大陸前婚姻所生子女,如年齡未逾12歲,得依 台端申請來臺定居].
三:大陸配偶台灣媳婦母親和女兒永遠的痛8+5=12只有一個訴求.那就是讓我一家團聚. 四:我的部落格: http://blog.udn.com/NO12 五:我的城市: https://city.udn.com/78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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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兩岸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