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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05 11:47:53瀏覽77|回應0|推薦0 | |
西方國家設置伴侶制度,是因為同性戀者爭取合法婚姻、成立家庭,但受限於當時社會大眾普遍無法接受,另外創設伴侶制度(Civil Unions 或Domestic Partnerships),讓同性戀者可以享有與婚姻近乎相同的權利與義務,要終結伴侶關係也幾乎與終結婚姻關係相同程序。部份國家同性婚姻合法化之後,伴侶制度即被取代,無存在的必要。 在台灣伴侶盟所推動的伴侶制度,「為了徹底突破傳統婚姻的性別體制,讓不想結婚的人也有成家選擇」(節自伴侶盟伴侶制度草案),不限性別、除直系血親外,都可以締結為伴侶關係,在此架構下,伴侶的結合可以出於愛情,也可以出於友情,只要兩個人願意承諾相互照顧、共組家庭,就可以登記成為伴侶。在權利義務的設計上,伴侶制度也和婚姻有不少重大差異,包括:伴侶如果無法雙方合意分手,單方就可以終止伴侶契約。這就是台灣伴侶盟所謂的,「另行創設一個符台灣社會民情與文化脈絡的伴侶制度」。難道台灣「社會民情」「文化脈絡」與已先進到超越西方國家對家庭與婚姻制度的規範嗎? 「家」是屬於愛的地方,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相信大家都同意這個說法,婚姻制度則是提供「家」法律保障的權利與責任,當我們成家後,除享受婚姻制度所保障的權利外,是否也必須擔負婚姻制度所規範相對應的責任呢? 台灣伴侶盟所推動的伴侶制度,單方就可以終止伴侶契約,「只要一方決定離開,發出存證信函,即能終止伴侶關係,不需得到對方的同意。」不禁讓人懷疑這是真愛嗎?還是「只要是我喜歡,有什麼不可以」。 誰在婚姻中不曾遇到挫折?我自己的婚姻就曾經歷過數不清的亂流,在那些時間點,因為衝突使得雙方感覺愛已不存在,如果任何一方可隨意終止,絕對看不見今天雨過天青的美好與真愛。 全世界現階段共有34個國家可接受同性戀者登記為伴侶關係,其中15個國家「阿根廷(2009)、比利時(2003)、巴西(2013)、加拿大(2005)、丹麥(2012)、法國(2013)、冰島(2009)、荷蘭(2001)、紐西蘭(2013)、挪威(2009)、葡萄牙(2009)、西班牙(2005)、南非(2006)、瑞典(2009)、烏拉圭(2013)」通過同性婚姻法律,不再適用伴侶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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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