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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04 11:33:55瀏覽276|回應0|推薦0 | |
同性戀在人類歷史上可追溯至中國周朝(維基百科),現代世界各國同性戀者,努力爭取同性婚姻法律的認可,西方國家基於宗教因素,無法接受同性戀者結婚,卻又無法忽視同性戀者存在的事實,直至1989年6月7日丹麥第一個通過法律,同意同性戀者可登記成為(Civil unions)伴侶制度,並享有類似婚姻所保障之權利及義務,讓同性伴侶享有類似婚姻的法律認同及保障,若要脫離伴侶關係,則必須遵循異性婚姻所規範的離婚程序。丹麥在2012年6月7日通過同性結婚法律,Civil unions制度則被取代。 伴侶制度是提供同性戀者合法婚姻以外的另一個選擇,無論是Civil Unions 或Domestic Partnerships,除提供幾乎與合法婚姻所保障相同的權利外,要結束伴侶關係也並非單方就能輕易完成,以美國加州為例,分為兩個方式: 第一、向州政府提出終止聲明,但須符合計11項條件: 1. 結為伴侶關係少於5年。 2. 結為伴侶前、結為伴侶期間均無小孩出生。 3. 結為伴侶期間領養小孩。 4. 現階段雙方無人懷孕。 5. 個人或伴侶無房產。 6. 現階段雙方無人租賃土地或建築。 7. 除汽車貸款外,雙方無超過5000美元以上共同債務。 8. 除汽車外,雙方無超過3萬3000美元以上共同資產。 9. 除汽車外,個人或伴侶無超過3萬3000美元以上分開資產。 10. 雙方同意不需對方支付金錢。 11. 雙方必須居住加州至少6個月以上。 第二、若上述條件任一項不符合,則必須向加州高等法院提出仲裁。 而提出終止聲明起6個月後才正式生效,期間任何一方提出異議,此聲明即刻失效,若要再提出,必須重頭開始。 台灣伴侶盟提出只要單方提出即可終止,將會引發多少爭議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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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