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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本會章程第九條
不分類不分類 2024/12/04 07:52:12

114年2月16日大會提案,修正本會章程第九條為:

本會為維持會務正常運作,得向會員收取會費及餐費,會費每年繳納一次,會費

及餐費金額之調整,由理監事會議決

 

公益社團法人花蓮縣山東同鄉會組織章程

 

                                                                                                                   45.9.8第一屆第一次大會決議通過

                                                                                                                71.4第十三屆第二次大會修正通過

                                                                                      76.2.8第十五屆第一次大會修正通過

                                                                         91.2.17第十八屆第三次大會修正通過

108.2.16第二十二屆第四次大會修正通過

第壹章    總 則

第一條:本公益社團法人定名為公益社團法人花蓮縣山東同鄉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以發揚吾鄉固有傳統倫理,實幹,苦幹精神,連絡同鄉情感,促進互助合作,照顧老弱,提攜後進,增進同鄉福利,服務同鄉及兩岸鄉親情感交流為宗旨。

第三條:本會以花蓮縣為區域,會址由理事長指定。

第貳章   任務及服務

第四條:一、關於同鄉宗功祖德之祭祀事項。
     
二、關於同鄉之調查登記連絡事項。
   三、關於同鄉之喜慶喪、急難救助事項。
    四、關於同鄉間排難解紛之調解及同鄉權益維護之協助事宜。
五、關於扶助老弱,提攜後進及福利事宜。
     六、本章程第二條所揭宗旨及協助政府推行政令及其他事項。

第參章           會員及權益

第五條:本會以年滿二十歲以上之同鄉,合於章程願加入本會者為本會會員。

第六條: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本會會員。

一、    有背叛政府行為,經判決確定或在通緝中者。

二、    經法院宣告褫奪公權者。

三、    經本會依章程決議除名者。

第七條:新會員入會時須填報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審查合格後,發給會員證。

第八條:凡本會會員得出席會議,會議時有發言、表決、選舉、被選舉及罷免權其本人享有本會福利之權。

第九條:本會為維持會務正常運作,得向會員收取會費及餐費,會費每年繳納一次,會費及餐費金額之調整,由大會於一年前議決。

第十條:會員應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案,如有違背或在外有不法行為妨害本會名譽者,得由理事會審查分別予以勸導、警告或提經本會議決除名。

第肆章 組織會議及職權

第十一條:大會(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左列事項應經總會之決議:
一、    變更章程。
二、    任免理事及監事。
三、    監督理監事職務及其會議之執行。
四、    除名會員,但以有正當理由者為限。
五、    財產之處分。

第十二條: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監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時召開之。會員大會之召集應於十五日前通知各會員。但因緊急事故召集臨時會議,經於開會前一日送達通知者不在此限。前項會議應報請縣府派員列席。

第十三條:總(大)會決議以出席會員過半數之決議,但左列事項應全體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會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同意。

 一、    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    會員之除名。

 三、    理監事之罷免。

 四、    財產之處分。

 五、    團體之解散。

 六、    其他與會員權力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十四條:會員退會,得於三個月前向理事會聲明之此期間之會費或認捐款額不得免除,但對本會之財產無請求權。

第十五條:本會設理事九至十五人,候補理事三至五人,監事三至五人,候補監事二人,均由會員大會就會員中以無記名投票選任之。理、監事因故出缺或不能參加時,由候補理監事遞補,以補足原任期為限。

第十六條:當選理、監事及候補理、監事之名次,以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者,以抽籤定之。

第十七條:本會理事組織理事會并互選常務理事三至五人,理事會再就常務理事中選任理事長一人,綜理一切會務,並對外代表本會公益社團法人(會)。

第十八條:理事會職權如下:

 一、    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事項。

 二、    審定會員之資格。

 三、    本會財產之管理,財務之籌劃及運用。

 四、    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    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九條:常務理事之職權如下:

 一、    執行理事會之決議。

 二、    處理日常會(事)務。

第二十條: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    監察理事工作之執行。

 二、    審核年度決算。

 三、    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四、    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    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二十一條: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由常務監事為主席,必要時均可召開臨時會,為便於執行及審查,並得召開理監事聯席座談會,開聯席會議時由理事長為主席。

第二十二條:本會理監事會議應由過半數之理監事出席方得開會,出席過半數之同意方得決議,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第二十三條: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連選得連任一次為限。

第二十四條:本會設總幹事一人由理事長提大會議決聘任,副總幹事及幹事若干人,承理事長之命辦理有關內外事務,副總幹事以下由理事會聘任,任期均與理事會同。

第二十五條:為酬庸對本會具有貢獻左列人士本會得聘為名譽理事長或顧問:

 一、    本會卸任理事長而未任理事者。

 二、    非本會會員而在本地社會聲望卓著,而對本會有貢獻者。

 三、    未當選之理、監事。

第二十六條:為便於會務之推行,必要時得設各種委員會,臨時專案小組,以協助理事會,其委員由理事會就會員中聘任之對其執行事務隨時出席理事會報告之。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二十七條:

一、本會經費得由會員自由捐助之,經常會費應經會員大會決議通過。

二、達成專款專用,樂捐之專款或專案募得之捐款非經大會議決不得移作他用。

第二十八條:

一、本會經費預算,決算於每年應編製預(決)算報告,經理事會送監事會審核,并經大會通過後公佈之。

        二、本會會計年度以每年元月一日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陸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本會之解散及清算解散後,所有財產除清償債務外,其剩餘財產歸屬,由最後大會之決議,無決議時,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團體所有。

第三十條:本章程未盡事項悉依民法及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第三十一條:本章程經呈請政府有關主管機關核准登記後施行之,修改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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