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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5/23 17:08:03瀏覽4126|回應5|推薦22 | ||
上面這篇引文是今天的一則新聞的部份內容,看到這則新聞感到很無奈。台灣的法令有些地方總是讓人氣憤難平,或許應該說那些莫名其妙的抉擇實在讓人不快。這個案例如果發生在日本,無異議絕對是卡車司機的錯,但是相同的案例在台灣,居然被如此判決,我想除了無奈兩字以外,沒有其他能代表我對這種判決的心情。 在日本自行車叫做自転車(Jitensha),在法令中歸類為輕車輛的一種交通工具。一般以法令上來說必須行駛於車道,而且必須靠左側通行(日本是靠左通行‧Keep Left)。這些規制與內容都和上述的案例所主張的內容都無異,所以站在法律的觀點上並無大礙。
現在的世界各地因為減碳、環保意識等原因,大多在推行自行車這種以人力為動力的交通工具,在台灣也不例外,阿扁、馬英九等這些當紅政治明星都曾經推廣過。但是實際上呢?試問台灣除了那些河堤旁、公園等地方有自行車道以外,哪裡還有條像樣的路適合自行車走動?有些地方甚至連個人走的路都沒有,更加別說自行車上路了。台灣的法律是保護懂法律的人,很多規定、法則跟判決在事實上讓人感覺就是在欺壓!如果按照上面的判例來說,試問一個人如果「逆向」過馬路,如果被撞死那是不是就該被害者自己負責?又假如一個行人走在車道上,因為錯在行人,所以開車去撞死他也無妨? 在日本開車的人都知道一句話:『開車的人不要忘記一件事,一旦你下了車自己也一樣是個行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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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