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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8/28 13:35:07瀏覽1439|回應6|推薦2 | |
陳水扁總統於民國九十六年二月二十六日參加「二二八事件六十週年國際學術研討會」時,公開指摘前中華民國總統蔣中正係「二二八事件之元兇」,此一未經證明為真之不實陳述,嚴重傷害蔣中正先生在歷史上之聲譽及其遺族之名譽。 「二二八事件」是台灣歷史上的悲劇,還原真相、釐清責任絕對有其必要。既係探究事實,其立場應超然、客觀、中立的援引所有關於受指責者之事證,而非主觀、恣意、斷章取義的損害他人名譽。被告陳水扁係中華民國元首,公然惡意斷章取義的指稱原告蔣孝嚴祖父係二二八事件之「元兇」之陳述,實已侵害原告祖父及其遺族之名譽。 尤其陳水扁此一公開言論,並非提出個人主觀見解、評論或價值判斷,而係以「事實陳述之方式」明指「原告之祖父係二二八事件之元兇」,因此,本件言論所涉事項雖屬「可受公評之事」,然被告所言並非「評論」,自非屬於法律保障之範圍。 蔣孝嚴身為蔣家後代,為維護及恢復祖父及自身之名譽,依據下列民法之規定,具狀控告陳水扁。民法第184條第2項「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以及民法第195條第1項「不法侵害他人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基於傷害至深且無法彌補,即使向被告陳水扁請求再多之金錢賠償亦無濟於事,始依法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新台幣壹元之象徵性賠償,並請求被告於國內各大報頭版刊登道歉啟事以求回復。 本案業已進入司法程序,預定在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十三日上午於台北地方法院開第四次辯論庭,屆時原告蔣孝嚴將親自出庭。 陳水扁總統於民國九十六年二月二十六日參加「二二八事件六十週年國際學術研討會」時,公開指摘前中華民國總統蔣中正係「二二八事件之元兇」,此一未經證明為真之不實陳述,嚴重傷害蔣中正先生在歷史上之聲譽及其遺族之名譽。 「二二八事件」是台灣歷史上的悲劇,還原真相、釐清責任絕對有其必要。既係探究事實,其立場應超然、客觀、中立的援引所有關於受指責者之事證,而非主觀、恣意、斷章取義的損害他人名譽。被告陳水扁係中華民國元首,公然惡意斷章取義的指稱原告蔣孝嚴祖父係二二八事件之「元兇」之陳述,實已侵害原告祖父及其遺族之名譽。 尤其陳水扁此一公開言論,並非提出個人主觀見解、評論或價值判斷,而係以「事實陳述之方式」明指「原告之祖父係二二八事件之元兇」,因此,本件言論所涉事項雖屬「可受公評之事」,然被告所言並非「評論」,自非屬於法律保障之範圍。 蔣孝嚴身為蔣家後代,為維護及恢復祖父及自身之名譽,依據下列民法之規定,具狀控告陳水扁。民法第 184條第2項「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以及民法第195條第1項「不法侵害他人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基於傷害至深且無法彌補,即使向被告陳水扁請求再多之金錢賠償亦無濟於事,始依法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新台幣壹元之象徵性賠償,並請求被告於國內各大報頭版刊登道歉啟事以求回復。 本案業已進入司法程序,預定在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十三日上午於台北地方法院開第四次辯論庭,屆時原告蔣孝嚴將親自出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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