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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高雄氣爆看高雄市政問題
2018/10/10 22:38:56瀏覽460|回應0|推薦14

從高雄氣爆看高雄市政問題

 

一、前言

10月9日,高雄市楠梓區高楠公路與水管路南向快車道發生馬路爆開意外,5輛汽車受損,許多人想起2014年死傷慘重的高雄氣爆,本次事故雖規模較小,但仍顯示出高雄市政府的公安管理有瑕疵,本次事故經查出爆開管線是台塑委託包商施作的海洋放流管,進行壓力測試結束後未釋放壓力導致,係屬人為疏失,韓國瑜說高雄又老又窮一點沒錯,公安管理制度老,市政府人才窮。

      我們回顧2014年的高雄氣爆案,當時是陳菊當市長,被雄檢正式列為氣爆案被告的九人,都是民間廠商相關主管和現場工作人員。不可諱言,高雄氣爆案是台灣城市公共安全史上一樁指標性事件,不僅丙烯外洩肇禍是前所未見,包括管線維修責任誰屬、為何被包入地下箱涵、至管線破漏口如何形成,都顯示高雄市府有缺失,而高市府在接獲報案到引爆的黃金三小時內,救災團隊遲遲無法辨識出外洩氣體的種類,因而未下令相關廠商關閉管線;結果導致許多打火弟兄及無辜民眾命喪現場,幾個街區因此淪為廢墟。不幸的是,隨後而來的豪雨又使災區水淹成河,讓重建工作愈形棘手,災民怨聲載道,這顯示政府施政完全荒腔走板,但氣爆事件發生後,高市府一直在出招,不但向政府索取鉅款,還炮打中央,陳菊甚至提高層次要求與行政院長會談爭搶資源,高雄觀光業重挫也要找中央想辦法,前馬政府部會一路挨打,明明是民進黨執政無能卻又變成馬政府無能,最後高雄市府甚至不必賠款。高雄氣爆明顯是地方政府高雄市有重大疏失應予追究,但陳其邁卻將當時的經濟部長罵走了,怪不得高雄市20年來都無法進步。

 

二、高雄市府對氣爆應負的責任

     2014年氣爆案或剛發生的事故若發生在國民黨執政的縣市,民進黨的打手媒體及立委會輕饒相關官員嗎? 高雄市府對氣爆應負的責任至少如下:

(一)  高市府管線科應有管線資訊

     報載立委黃昭順出示中油大林煉油廠101年底送給高雄市工務局核定的「102年石油管線維修檢測、汰換計畫」,顯示埋管業者每年都會檢送管線維修報告給工務局管線科,市府不能說「管線沒人管」。101年10月高雄市政府捷運局召開「雄環狀輕軌捷運受影響管線初步處理」,李長榮化工就在應邀與會之列。其中一處會勘地就在該次氣爆地點:管線維修督導查核責任屬誰、為何被包入地下箱涵、至管線破漏口如何形成,應儘速釐清究責。同樣本次台塑包商測試管線影響公共安全,高雄市政府無效督導,難辭其咎。

(二) 排水箱涵違規附掛管線成氣爆元凶,市府難脫責任

報載前陳菊率員視察仁武區的治水工程進度,當時已發現自來水管、油管、光纖幹管陳列管溝,為了加速工程,她當場下令限期遷移管線但未落實執行。高雄氣爆造成重大傷亡,排水箱涵遭業者附掛管線是檢方追查的重點之一,當初是哪個單位核准設置這三條管線,誰就應監督責任。根據中油、市府等單位資料,肇事的管線並非幽靈管線,在市長換人、業者易主之後,變得無人管理,任由水氣浸蝕、鏽蝕破洞,不能說沒有因果關係。核准設置管線的人未發現三條丙烯管線竟通過排水箱涵,已涉及疏失。這些管線不由高市府管理及定期檢測安全要由誰做?石化管與下水道箱涵結合,是致命的組合,從陳菊市長到各級市府官員都難辭其咎。

(三)實務管轄權責屬高雄市政府

依高雄市77年通過的「道路挖掘埋設管線管理辦法」後再改為「高雄市道路挖掘管理自治條例」,管線埋設從事前許可、施工管理到維護計劃是高雄市政府的責任。高市府對地下管線埋設「應該清楚」。民國八十二年,中央曾訂「公共設施管線工程挖掘道路注意要點」,要求各道路主管機關及管線單位應配合「建立完整公共管線資料」。官員指出,即使高雄市八十二年之前無管線資料,八十二年之後也應該握有完整資訊。在經濟部主管的工業區、科學園區、加工區等特定園區埋設管線,均由經濟部核准;在各縣市道路埋管線,則依「市區道路管理條例」,由地方政府核准。

(四)高雄市府災難應變措失不當,未及時執行人員疏散及管制

依據美國NOVA化學公司提供之安全資料顯示不要試圖將丙烯產生的火燄撲滅除非可隔離或關斷漏源。任何外釋入水中、空氣中及土中的丙烯將立刻擴散成極易燃的氣狀雲團,而易被熱、火花、靜電及火燄所點燃。考慮用噴灑頭灑冷水以驅散或轉向氣狀雲。在發生大量火燄時,須將人員疏散至上風0.8~1.6公里安全處。高雄市府未及時管制道路通行及疏散居民須檢討。       

 

三、行政院應作的事

(一)明確向大眾說明高雄氣爆事件發生原因及行政責任歸屬

     2014年高雄氣爆造成30人死亡,刑事責任雖由法院檢查官調查,但應變措施及行政督導缺失應由行政院調查及公布以正視聽,並召集各縣市召開檢討防範氣爆會議。本月9日發生的事故亦應檢討做好經驗回饋。

(二)行政院應主導高雄氣爆救災檢討及經驗回饋而不是撥款了事,本次事件是人為疏失亦應查明細節檢討改善。

(三)應平行查核督導其他縣市嚴防類似氣爆事件發生。

(四)應責成經濟部、內政部及勞動部就國外氣爆經驗研究防範策略,並將相關化工能源氣體安全知識作全民宣導。

 

 

( 時事評論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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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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