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蕭旭岑、王光慈侵占捐款」的事證,今天曝光。馬英九前總統委託的人士指控,兩人收受台商捐款,沒有入帳,而把錢拿來發基金會同仁的年終獎金……這些指控即便為真,形式上來看,也似乎沒有觸法之虞。

首先,如果蕭、王兩人確實把捐款拿來發基金會同仁的年終獎金,這就不符合侵占罪「易持有為所有」的要件。更何況指控者也坦承,王光慈將捐款的120萬現金交由同仁「代為保管」,這更證明王光慈並沒有將上開捐款「據為己有」之心。

至於上開捐款為何不入帳,這通常是尊重捐款者的意願。畢竟捐款給基金會是可以抵稅的,最高可以抵到個人年所得的20%。如果捐款者想要抵稅、拿到正式捐款收據,那中間人是沒有不入帳的空間。

反之,如果捐款者因為種種原因,雖然心裡支持馬總統,但不想留下紀錄,這些捐款就只能「不入帳」,而由中間人代為運用在基金會事務上了。因此指控者所謂「沒入帳的捐款」,雖然形式上是年終獎金,實質內容比較像是捐款者委託王光慈,再捐給馬英九基金會的職員,既然總額在220萬元以下,也就沒有逃漏贈與稅的問題。

因此,即便指控者所言為真,也實在看不出蕭旭岑、王光慈有何民、刑事責任。筆者認為真相比較可能是,因為蕭、王二人認為馬總統的心智有部分退化,為了保護馬總統,阻擋了一些馬總統想要做,而他們認為馬總統不適合做的事。但馬總統並不認為自己有退化,對於部屬違抗自己的意志,就非常不快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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