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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命通會》卷12:1.《元理賦》
2010/01/05 08:01:00瀏覽1896|回應0|推薦1

1《元理賦》

1.
元一氣,生五行,統三才,周萬物。
發乾坤之妙用,剖陰陽之樞機。
在乎推四方,分其貴賤,得其中道,八字一定榮枯,
是以強明其生剋克制化,清濁貴賤,壽夭賢愚。
(此原造化之始。)

解:
金賴土生,土多金埋。
土賴火生。火多土焦。
火賴木生,木多火熾。
木賴水生,水多木漂。
水賴金生,金多水濁。

金能生水,水多金沉。
水能生木,木盛水縮。
木能生火,火多木焚。
火能生土,土多火晦。
土能生金,金多土變。

金能剋木,木堅金缺。
木能剋土,土重木折。
土能剋水,水多土流。
水能剋火,火炎水熱。
火能剋金,金多火熄。

金衰遇火,必見銷熔。
火弱逢水,必為熄滅。
水弱逢土,必為淤塞。
土衰遇木,必遭傾陷。
木弱逢金,必為砍折。

以上太過不及,各有其害。如此見五行四柱,不可不中和也。

強金得水,方挫其鋒,
強水得木,方泄其勢。
強木得火,方化其頑。
強火得土,方止其焰。
強土得金,方制其害。

以上言五行克制,要得中和,而太過不及,會失之矣。

2.
理貫人融者,妙其幽,察其顯也。
其為體也,深能通變,究其玄微,
其為用也,論其輕重,原有原無,
天理賦來吉凶動靜。
人生分定否泰盈虧。

解:
以上通論干支,陰陽生剋制化之中,體幽用顯,輕重有無,
而吉凶動靜、否在盈虧,皆自此而生之也。
妙在識其通變,究其元微,由顯而幽,斯得其理。以下則詳言之。

3.
煞無刃不威,
刃無煞不顯。

解:
煞乃剋我,刃乃劫我,命中之最凶者。
首言煞刃,其知所重者歟。

《賦》云:『刃為兵器,無煞難存。煞為軍令,無刃不尊。刃煞雙顯,威鎮乾坤。』是也。
徐大升因見《喜忌》(繼善》二篇,不足以盡人之命。
故復撰此賦,所以補其未備也。

4.
煞刃雙顯均停,位至王侯。
刃煞輕重無制,身為胥吏。

解:
言煞刃相停者,極貴。不相停者,極賤。
刃煞停不停,而貴賤之相是如此。

5.
生平富而且貴,煞重身柔。
中途忽死或危,運扶干旺。

解:
既不相停,不如從煞。
能從者,必煞重身柔,而後可從。
不然,不能從也。
既從煞,只以煞論,不可再遇身旺相敵,敵則反生禍矣。

6.
處身僧道之首,用煞反輕。
受職台諫之除,偏官得地。

解:
七煞為極星,又為孤星。
身煞兩強,七煞有制,身弱從煞,皆貴。
煞多為台諫之官。
若身旺煞輕,更入清奇,必為僧道之首矣。

7.
豈知
大貴者,用財而不用官。
當權者,用煞而不用印。
印賴煞生,
官因財旺。

解:
用財不用官,財生官也。
用煞不用印,煞生印也。
故云印賴煞生,官因財旺,非不用印用官,而專用財煞,則官印在其中矣。
印賴二句,緊本上文四句,自發明之。

8.
五行消息,玄理可知;四柱推明,用神可見。
食居先,煞居後,功名兩全。
酉破卯,卯破午,財官雙美。

解:
人之八字,全看用神。
如上用煞、用刃、用財,而不用官、用印,其理甚玄,在人消息之耳。

論煞當要刃,無刃要有制,煞強有制,皆為貴論。
煞主名,食主利,故曰功名兩全。
【酉】破【卯】,【卯】破【午】,亦「食前煞後」之意。
【酉】以【卯】為財,【午】為煞,財煞兼有,故主財官兩美。

煞所以相破者,以其相剋也,必四正相破。

9.
享福,五行歸祿;
眉壽,八字相停。

解:
此舉命中最要者言之。
要歸祿,要相停,不可死絕偏黨。
享福屬歸祿,眉壽屬相停,義各有所取也。

10.
晦火無光於稼穡,
盜木多困於丙丁。

解:
此以下正言:不歸祿、不相停,故不得享福眉壽。
土掩火光,土賴木疏,木本生火,火多則反盜氣,見不中和也。

11.
火慮有焰。

解:
火怕晦,虛則有焰不晦。

12.
金實無聲。

解:
金要火,無火煉則不成器實,何以發聲?

13.
水泛木浮者活木,
土重金埋者陽金。
水盛則危,
火明則滅。

解:
此又細分五行不相停,而有陰陽之別見。
五行不可太過,如
水泛則木浮,在乙木則怕,甲木則否。
土重金埋,在庚金則畏,辛金則否。
以乙木死於亥,甲木生於亥。
庚金出土之金,所以生巳。
辛金帶水之金,所以生子。
水盛則氾濫,故危。
火明則煨燼,故滅。

14.
陽金得煉太過,變革奔波。
陰木歸垣失令,終為身弱。

解:
金實無聲,煉過變革;歸祿享福,失令身弱,見要中和。
陽金,土重則埋,怕煉大過,是無土也。
陰木,失令則弱,縱是歸垣,亦損壽也。
此本上文活木、陽金而言,又不可無水土生養也。

15.
土厚而掩火無光,
水盛則漂木無定。
五行不可太盛,
八字須得中和。

解:
土厚,即晦火無光之意;水盛,即水泛木浮之意。
五行二句,又所以總結之,歸於中和而已。

16.
土止水流全福壽,
水無土止必傷殘。

解:
此下言失中和,而五行有救,亦作吉論;無救助方凶。
如水流而有土止,則祿壽兩全。
餘可例見。

17.
木盛多仁,
土薄寡信。
水旺居垣須有智,
金堅主義卻能為。
金水聰明而好色,
水土混雜必多愚。

解:
此言五行性氣太過,中亦各有所盛,偏之為害也。
五行分四時,五常配五行,自然之理也。
或盛、或薄、或旺、或多、或混雜,而仁義智信,聰明愚魯,亦各從其類耳。

18.
遐齡得於中和,
夭壽喪於偏枯。

解:
此又申言人命要稟中和,即前眉壽八字停均之義。
若太過不及,失於偏枯,安得遐齡之享哉?

19.
辰戌剋制並沖,必犯刑名。
子卯相刑門戶,全無禮德。

解:
此以下提起地支相沖、相刑言之。
辰戌魁罡並沖必凶;
子卯母子相刑必亂。
乃沖刑之最重者。餘稍輕。

寅申巳亥為四生之局,縱犯剋制、刑沖亦無大害。

20.
棄印就財明偏正。

解:
前言大貴者,用財不用印。
財有偏正,印亦有偏正。
正印見財有禍,偏財見印無妨。
正財不喜見印,偏財不忌見印。
同此理也。

21.
棄干從煞論剛柔。

解:
前言當權者,用煞不用印。
煞有剛柔,棄天干而從地支。
陽剛陰柔,金水土可從,木火不可從。
明可從不可從之理,然後知印可用不可用也。

22.
傷官無財可倚,雖巧必貧。
食神制煞逢梟,不貧則夭。

解:
傷官、食神同類,
傷官剝官,命中最忌。
有財亦好,以傷生財,財生官故也,無時則以貧斷。
食神制煞,命中最怕逢梟,以梟奪食,煞無制則剋身故夭。

23.
男多陽刃必重婚,
女犯傷官須再嫁。

解:
羊刃逢煞相停,固主貴矣,多則傷妻。
男以財為妻,刃則剋制,故重婚。
傷官有財可倚,固主貴矣,女則傷夫。
女以官為夫,傷則剋制,故再嫁。

24.
貧賤者,皆因官處遭傷。
孤寡者,只為財神被劫。

解:
官為祿,有祿安得貧賤?
身旺得官微,復行傷官運,謂之「背祿」,則無官矣。安得不貧賤?
財為妻,有妻安得孤獨?
財少遇身旺,復行劫財運,謂之「逐馬」,則無妻矣宜乎該孤寡。
財官,其人命之最要者歟!

25.
財臨旺地人多福,
官遇長生命必榮。

解:
前言食傷生財為旺,此則直言財臨旺地。如甲用戊己為財,居巳午之地為旺。
前言財旺生官,此則直言官遇長生。如甲用庚辛為官,居巳子之地為生。
二者必須身旺,方主有福榮貴。

26.
去煞留官方論福,
去官留煞不為卑。

解:
人命最怕官煞混雜,用官只用官,用煞只用煞。故有去留,方可言貴。
如傷官、羊刃,人命逢之多不吉;用之去官留煞,去煞留官,或者亦作福論。

27.豈知
遇正官、卻終俸祿。
逢七煞,乃有聲名。

解:
正官七煞,君子小人之分也。豈君子不如小人?
正官雖得純粹,七煞一有制伏,便發貴有聲。
若正官純粹,發福悠長,豈七煞之比?
此舉其偏重者言之。

28.
逢傷官反見夫,財命有氣。
遇梟神而喪子,福氣無依。

解:
女命最怕傷官,有則傷夫,其理易曉。
內有傷而反見夫者,乃財命有氣,傷官生財,財生官星,為夫故也。
女命以食神為子,遇梟奪食,雖生子不存。
女倚子為福,既無子,又何有福之可言?
女命重夫子二星,故舉傷官、食神言之。

29.
天干煞顯,無制者賤。
地支財伏,暗生者奇。

解:
人命以煞為重,前專以煞言,要刃合,要食制,要從煞。
如不合、不制、不從,天干顯則煞為無情,故主貧賤。
人命以財為福,前專以財言,要傷生,要沖破,要食旺。
但財不喜露要藏地支中,有暗物以生之,則主豐厚故為奇特。

30.
三戌沖辰禍不淺。

解:
魁罡最怕相沖,不吉。
若相停為財官庫,不忌。
如三戌一辰,甲辰日主貪財生禍,以地網沖天羅,故忌之。

31.
兩干不雜利名齊。

解:
兩干難得不雜,故主利名兼有,然不可一概言貴。
或是財煞,或是官印,或是煞刃,或五行成象,更入格局,方作貴論。

32.
丙子辛卯相刑,荒淫滾浪。

解:
丙辛合,子卯刑,干合支刑。
丙辛水象,子卯無禮,故主荒淫滾浪,言極淫也。
女命尤忌之。

33.
子午卯酉全備,酒色昏迷。

解:
上言子卯,此並論午酉,為四敗之局,號曰「遍野桃花煞」。
全備者多貴,但主酒色昏迷。
女命尤忌之。

34.
因財致禍、貪食種疾。
侄男為嗣,義女為妻。

解:
上言財要伏藏為奇,然財者眾所爭,故有羊刃劫財,則因財致禍,見財不可專也。
上言食神制煞為妙,然食者人所貪,故有梟神奪食,則因食生疾,見食不可分也。

男以官煞為子,如羊刃劫財官煞為彼用,是兄弟有子而我無子,故以侄男為用。
以偏正財為妻,如柱中無財正位,而寄生別宮,是娶他人所養女,故主義女為妻。

35.
日時相沖卯酉,始生必主遷移。
造化因逢戌亥,平生敬信神祇。

解:
此又舉地支中卯酉,日月門戶,日時遇之,主遷移不定。
戌亥為天門,日月遷之,多敬信神祇,或僧道也。

36.
陰剋陰,陽克陽,財神有用。
官無官,鬼無鬼,太旺傾危。

解:
人命以財官為重,故又舉而言之。
人皆知正財為用,不知陰能剋陰,陽能剋陽,偏財勝乎正財,造化反為得用。
官不可無,官多反主無官,不吉。
煞不可有,煞多得從其鬼,反不為害。
要之皆為太旺,身衰不能敵,傾危之道也。

37.
得局失垣,平生不遂。
歸垣得局,早歲軒昂。

解:
得局,三合局也。
歸垣,干歸祿也。
此言人命要生旺成局,勢為福。
若得局失垣,雖天干類象,而地支三合,卻為日干休囚死絕之地,亦平生不遂。
若得局,又歸垣,如五星升殿入垣,乃得地得時之謂也,決主早歲發福。
曲直潤下等格,即得局歸垣。

38.
命遇梟神,而與富家營運。
龍藏亥卯,經商利賂絲緡。
財官俱敗者死,
食神逢梟者凶。

解:
梟神固可惡,小人得之有用,謂其與富家營運。
如甲用丙火為食,丙能生戊土為甲之財,壬水卻為甲木梟神,受戊驅使,
丙火以托甲木,反換相生,為主客之道故也。
亦有為商自營運者,謂龍藏亥卯。
寅為青龍,巳為太常,亥卯未木局,
八字龍藏亥卯未為用神者、或用財,皆主絲紡之利。

財官為祿馬,人最緊要,若俱在敗絕之地,或行運又到敗絕,用神損氣,安得不死?
食神,人之爵星,生財制煞,命中緊要,逢梟奪食,煞無所制,財無所生,安得不凶?

39.
丁巳孤鸞命遇,聰明詩女;
裸形沐浴日犯,濁濫荒淫。

解:
此論女命,男亦同。

孤鸞乃【甲寅】、【丁巳】、【戊申】、【辛亥】等日,坐四生之地故多聰明。
裸形沐浴,即子午卯酉、四敗之地也,月時犯無妨,只怕日干自坐。
如【甲子】、【庚午】、【丁卯】、【癸酉】等日。
身坐桃花煞,再遇帶合,故主濁濫荒淫。

40.
丁逢卯日遇己土,饕食之人。
亥乃漿神逢酉金,嗜杯之客。

解:
丁干生卯木為梟,若遇己為食,故主貪食,或因食生災。
亥為登明,酉加水為酒,酉日生人逢亥,必主貪杯,更帶刑沖,主落魄或酒死。

41.
歸祿得財而獲福,
無財歸祿必須貧。

解:
歸祿身旺,故用財,無財而專祿,歸祿無用。
得傷官、食神生財月,吉。又怕見官煞,竊財之氣。

42.
財印混雜,終為受困;
偏正錯亂,必致傷身。

解:
貪財壞印,故忌混雜。
若先財後印,反主成其福,不以此論。
官認混雜,有去留,亦吉。
若錯亂,則傷身為凶。

女命偏正錯亂,尤為不吉。擇婦者須知之。

或曰:偏正,就指財之偏正、印之偏正言,但於傷身難通。

43.
太歲忌逢戰鬥,
羊刃不喜刑沖。

解:
此論日干與歲君相犯禍福。
若日犯歲君,以歲為用神者無咎。
如六壬日,以丙丁為財,柱中原有根,雖犯太歲,反為吉。
身旺者凶,弱者無咎。
日與運俱犯之,方主大凶。
五行有救,亦減分數。
最怕天沖地擊,當察性情陰陽,物元真理。

且如六乙人,透己歲運,活木剋活土,卻有生意,財源倍有。
六甲生人,逢戊歲運,死木剋死土,則不吉,重者喪身。

羊刃格,不喜歲運刑沖,小人不可犯之。
如八字既有羊刃,多煞制伏,行羊刃歲運,亦凶。
元有財者,更重。

帶傷沖刑戰鬥,主禍出不測。

《經》云:『羊刃沖合歲君,勃煞禍至。』是也。

戰鬥獨舉太歲,刑沖獨舉羊刃,指其所最重言也。

44.
庚逢丙擾,多有不仁。
癸從戊合,少長無情。

解:
此言人之性情、心術。
金火相刑,故有此病,且主人剛暴。
癸為少陰戊為老陽,癸戊雖合化乃無情之合,故以少長言。
男命戊日見癸,當娶少年之婦。
女命癸日見戊,必嫁老年之夫。

45.
不從不化,淹留仕路之人。
得化得從,顯達功名之士。

解:
不通月氣,時無所歸,又犯孤神,不從不化也。
若通月氣,時有所歸,則以從化論。
夫旺,從夫化,妻旺,從妻化。
人之行藏豈止一事而立,終身無改,故從化成格則富貴備矣。
先論從化,後論財官。
從,以天干從地支,
如乙生八月,地支重金,則以金論是也。

46.
化行祿旺者生,
化歸祿絕者死。

解:
此言得化、得從,要得祿旺,不要死絕。
蓋化成造化,行本局祿旺。
如丁壬化木,月令春,或東南方運為生。
行金鄉,或時遇申酉之地,為死。

47.
生地相逢,壯年不祿。
時歸敗地,老後無終。

解:
生地相逢,是命已有長生、臨官,行運復遇之。
如庚辛臨官、帝旺,在申酉,用丙丁為官,用甲乙為財。
火至申酉運,則病死,是庚辛無官也。
木至申酉運,則死絕,是庚辛無財也。
財官俱敗,用神破傷,雖壯年不祿。

時為結果,人之生時,最不可居於五行敗地。
金敗午,木敗子,水土敗於酉,火敗卯。
時為末主,若居敗地,主晚年晦滯,破敗無終。

48.
丁坐酉金,丙辛遇之絕嗣;
財臨煞位,父死而不歸家。

解:
丙用壬為子,壬敗於酉,
辛用丙為子,而死於酉。
時乃子宮,既敗且死,豈有用乎?如有用,則父必不祿。

人命以財為父,財煞同官,則難為父。
如庚辛用甲為父,年月時見甲申,坐煞宮,歲運煞旺,主父死他鄉。

或云,煞,劫煞。財坐劫煞更父位,准《賦》義亦通。

49.
八字干支同類,歲運會煞多凶。

解:
支干同類,如
【甲寅】【乙卯】、【丙午】【丁未】,【庚申】【辛酉】、【壬子】【癸丑】,
【戊午】【己未】、【戊戌】【己丑】是也。

行運會煞,必主不祿。
以其恃強,與煞相爭,煞競剋身故也。

50.
若能詳觀玩覽,貴賤萬不失一。

解:
余見舊注,分析破碎,有失《賦》旨。
故略注於下,以明作者之意云。

( 知識學習隨堂筆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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