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六神篇》
(亦錄於《神峰通考》卷四,其中詩釋、與本篇註釋完全不同。可見當時多人之註解)
1.
五行妙用,難逃一理之中,
進退存亡,要識變通之道。
2.
正官佩印,不如乘馬;
解:
夫用官之法,大要健旺清高,最忌淺薄。
{官旺宜印,弱則宜財},此不易之理也。
今言{用印不如用財}者,乃有一說:
假如{身旺官輕,多見印綬},則{日主愈強,而官愈弱}矣,
《壺中子》云:「官輕不若煞輕。」
所以喜{財旺之地,生官剋印},表裏方得中和,於此足以發福。
3.
七煞用財,豈宜得祿?
解:
此言{煞旺太過,日主無依},又如{用財生煞,則日愈弱,而煞愈旺}矣。
當之不能,遠之不可,只得棄命相從,以免侵凌之患。
運行財煞旺地,不易始從之心,
一遇歲運歸祿,日主特強,乃與煞戰,以寡敵眾,其能勝乎凶可知矣。
4.
印逢財而罷職,
財逢印以遷官。
解:
印乃清高正大之物,見財不能保其名位,
且如原用印綬,不以官煞為倚者,運行印官之地,仕路清高;
一遇財鄉,剋了印綬,柱無比肩為救,不免罷職投閒,傷重者必死於異鄉水火。
身旺用財、榮華可知,
再行財旺之地,主不能勝,卻要印旺流年,助我根本,反能進爵遷官,不為財壞印之論也。
5.
命當夭折,食神孓立逢梟;
解:
七煞傷身,原無正印為解,獨以食神一位制煞,
壯年運道,喜行制煞之鄉,
若遇梟神有力,剋我食神,柱無偏財遇敵,不免縱殺傷身,為禍滋烈。
6.
運至凶危,羊刃重逢破局。
解:
專言用財無煞者,大忌羊刃為禍;
若歲運重逢羊刃劫財破局者,必有喪家囚獄之苦,傷妻剋子之悲,木火兵刃,悉有之矣。
7.
爭正官不可無傷;
解:
官者、祿也,無人不欲,
若柱中多見比刃,又有一位官星,必然爭奪,立見有禍,
不如運至傷官,傷盡官星,則比肩無爭奪,始可安矣。
8.
歸七煞最嫌有制。
解:
此亦因比肩之謂也,蓋四柱多見比肩,必然爭祿爭財,且奪歲運之物為禍,
如年月透出一位七煞,比肩知畏,勢必歸之,
歲運一遇食神制煞,則柱無張主之神,使比肩復亂如初,則散財破業,橫死於苟食之下,端有徵矣。
9.
官居煞地,難守其官;
煞在官鄉,豈能變煞?
解:
官為純雅之貴人,煞乃奸邪之暴客,
如官居煞黨,其勢不能獨立,必混化而為煞,雖官有純雅之風,安能守乎?
煞乃剛暴之人,雖在官星禮義之鄉,終不由禮義而化,故不能變煞為官也。
10.
貪財壞印擢高科,印分輕重;
解:
凡命印重煞輕,終不為貴,
要行財旺之運,剋太過之印,生不及之煞,煞印相停,必能超越,
若印輕逢財,乃為大害,宜消息詳之。
11.
遇比用財纏萬貫,比得資扶。
解:
財乃我用之物,得之乃佳,
柱中有一七煞專權,日主被制,則無暇用財,
若得比劫透露,或歲運生扶,日主不致衰弱,可以敵煞,而財始為我用矣。
12.
運到旺鄉身反弱;
解:
此言從財從煞未成之象,日主衰弱,未肯棄命而從財煞,
若大運行遇資扶之地,必與財煞爭敵,敵之不勝,反遭財煞之害,愈見弱矣,
定必因財構禍,災病累身。
13.
財逢劫處禍猶輕。
解:身弱財多,當之不能,行遇比劫,分財助氣,而禍反輕。
14.
財不有傷,還忌陰謀之賊;
解:
柱中用財,無比刃劫奪者,則無所傷,
尤忌支庫中有比刃暗藏,或被衝刑,則私竊之害不免矣。
15.
煞無明制,當尋伏敵之兵。
解:
煞者頑暴之人也,必欲食神明制,方可為用,
如柱中明無制伏之人,不可便以凶言,要深求四柱支神,
如有食神暗伏,或遇刑衝,或就三合亦可為伏敵之兵,大運行制煞鄉,必主成名進祿。
16.
貴人頭上戴財官,門充駟馬;
解:
此專言{歲日互換貴人,不遇空亡劫害,煞刃同宮}者,
上戴財官,又居正位,帶合有根,得時進氣,乃為富貴,權掌兵刑,非常之命。
《玉井》云:「登金步玉,貴人頭上戴官星。」是官視財為尤要也。
17.
生旺宮中藏亡劫,勇奪三軍。
解:
八字中,如帶〈亡神劫煞〉得遇真正{長生},
及[年支納音],或得{長生、臨官、帝旺}者,
主武略出群,有舉鼎拔山之勇也。
18.
為跨馬以亡身,
因得祿而避位。
解:
柱中原多比劫、無財用,
歲運逢財,日主乃食其用,比刃必然劫奪,重則損命喪家,輕則休官罷職。
原用官星,帶財為貴,
運行歸祿之鄉,乃比肩旺地,必然爭奪官,正謂遇比肩而爭競,
於此反失俸祿,故避位也。
19.
印解兩賢之厄,
財勾六國之爭。
解:
兩賢者、二煞也。
印者、仁也。
凡用日主不弱,兩煞透出天千,並虐日主,無食為救,縱有亦被梟神所得者最凶,
若能用印化煞,使降於我,如此不獨富貴出人,且能享福。
一云兩賢,官與煞也。若止作煞言,重下句眾煞混行意。
財者,人所共欲之物,因茲而構禍者多矣。
若局有刃伏於柱中,不遇其財,則無爭劫,
倘有財為用,或歲見財,惹起比肩混劫為禍,刑耗傷妻,在所不免。
20.
眾煞混行,一仁可化,
一煞倡亂,獨力可擒。
解:
煞本待制而後服從,若見煞多,力不能制,制之則必致叛,故不若用印,
印者、仁也,以仁化煞,使煞自降為妙,喜印旺鄉,乃益其化,
不宜再見制伏,所謂疾之已甚,亂也。
獨煞倡亂,勢力有限,一食制之,自可以服,況食神多制者乎。
21.
印居煞地,化之以德,
煞居印地,齊之以刑。
解:
如甲日主,用申為煞,剋我無制,其凶可知,
殊不知水印長生於申,自能化煞,不使凶暴,
若干支多財,乃成下格。比旺財輕者,用之更美。
如乙木用辛金為煞,遇子栽根,特強剋我,雖為我之印,乃煞所生之宮,
若更辛金透出,侵陵日主,干無食神為救者,
得旺午衝子,去生殺之宮,則辛無所倚,庶免剋身之患。
22.
兄弟破財財得用,
煞官欺主主須從。
解:
一局比肩,日干專祿,柱中不見財官,則無所用,
卻比肩成黨,望空衡破財旺之宮,而財力為我所用,大怕填實衝宮,留合比肩,
假如辛酉日,遇酉多沖卯,遇卯多破午,乃合正用,
官煞太多,日主無力,四柱更不拖根,運途又行財煞,
不如棄命從煞,通煞旺之鄉,必能發福,
大忌身旺食神之運。
23.
一馬在廄,人不敢逐;
一馬在野,人共逐之。
解:
馬、財也,乃比肩必爭之物。
若財明透,四柱中特立無遮攔者,譬如馬之在廄,其分素定,比肩不敢爭逐,
大怕背財運道,三合六合之鄉,比肩乘機暗竊,致禍不輕。
若用財不見明露,隱於支庫之間,乃人所不知之地,
比肩競圖竊取,雖深藏固閉,難保無患。
24.
財臨生庫破生宮,兼奉兩家宗嗣;
解:
凡命以印為母,以財為父,
財固以印為家,印必以財為主,然財貴而印自榮,夫敗斯妻無倚,
所以論人根基父母,必以看財為先。
若財有長生之宮,又見墓庫局,
卻有神破所生之宮,無犯於墓庫者,則為螟蛉過繼之兒,棄父隨母之子也。
蓋生乃發蒙之初,庫在收斂之際,棄始由終,故知此也。
25.
身坐比肩成比局,當為幾度新郎。
解:
凡命無傷官食神者,必然用財為妻,
妻所屬之宮,日下一位是也,卻被比肩占了,
又見三合成局,歲月時中,見財必奪,
柱若無財,歲運見亦為患,剋妾傷妻,豈止一二而已。
26.
父母一離一合,須知印綬臨財;
解:
柱中財印,乃為父母之神,所處不許同宮,雖為父母之名,實有剋剝之意,豈能免離間之恨哉?
若即與財相連一宮,而財印皆有著腳,生祿同鄉者,終得聚合成家而無間矣。
27.
夫妻隨娶隨傷,蓋為比肩伏馬。
解:
凡論財為妻室,財逢旺用之年,或有生助進氣,當得一妻,
若財下原伏比肩,因被煞神制伏,不遂可奪之機,
一遇其財,又見食神制煞,則縱志奪財,妻難久處。
28.
子位子填,孤嗟伯道;
妻宮妻守,賢齊孟光。
解:
子者、官煞也,子位者、生時也。
時上要財,及用官煞生旺之氣,不逢刑害孤虛,不失用神時候,則有子矣。
若官失其令,更有傷官食神為妒,徑來時上填實,反有伯道之嘆。
妻者、財也,妻宮者、日支也。
本宮若見其妻,乃得立矣。
不逢比刃,不遇刑衝,不有桃花惡煞,仍得天月二德貴人同處者,不惟過道韞之才,且有孟光之德也。
29.
入庫傷官,陰生陽死;
幫身羊刃,喜合嫌衝。
解:
傷官本有陰陽,生死當較其是否。
凡傷官歸庫,歲運逢之,多見喪亡橫禍,殊不知五陰傷官,於此返魂無咎。
刃乃幫身之物,大怕身旺逢之。
得一重煞,與刃作合,化為權星。
若見官與刃衝戰,乃成惡煞,用者當審其輕重好惡何如耳。
30.
權刃復行權刃,刀藥亡身;
財官再遇財官,貪污罷職。
解:
權、煞也。刃、兵也。身旺用此兩端,乃兵刑首出之人也。
煞旺喜行制鄉,刃旺喜行煞地,
若原煞旺,復行煞旺之鄉,立業建功處,不免死於刀劍之下;
刃多再逢羊刃之地,進祿得財處,必然終於藥食之間,數使然也。
財、俸也,官、祿也。身強遇此兩端,乃名利出群之士。
凡官弱喜行旺鄉,財旺行印地,皆發福成立之時也。
若有印逢官,則「祿過」矣;財旺逢財,則「俸餘」矣,
君子祿過俸餘,必見貪污罷職。
31.
祿到長生原有印,清任加官;
馬行帝旺舊無傷,宦途進爵。
解:
原用官星衰弱,不能稱印綬之榮,
若官遇長生,便見清奇特立,且有顧印之情,
印乃扶身之本,三者之用既周,於此必然進爵。
原用偏正之財,雖得位而失其時,居官亦未顯要,必待帝旺臨官歲運,財已足用,馬必健馳,
若無比刃傷劫,於此加官進爵立業,餘財可徵矣。
32.
財旺身衰,逢生即死;
解:
財旺身衰,力不能任,意若與之相忘,反見所守安然。
一遇長生之地,即便倚強苟圖,財未得而禍隨至矣。
33.
刃強財薄,見煞生官。
解:
茲言用官微眇,而財又淺薄,蓋因羊刃劫財,不能生官,則官無倚矣。
如見一位七煞,合刃棄財,以甦財病,足以生官,官自旺矣,
學者於此,又不可有見煞混官之嫌也。
34.
茲法玄玄之妙,今頗習而成章,
少助愚裏,開明萬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