胎 | 養 | 長生 | 敗 | 冠帶 | 臨官 | 帝旺 | 衰 | 病 | 死 | 墓庫 | 絕 |
貴 | | 貴 | | | | 貴 | | | | 貴 | |
| | | 忌 | | | | | 忌 | 忌 | | 忌 |
| 平 | | | 平 | 平 | | 平 | | | | |
(《五行精紀》卷三-17)
凡看命、取
以「太歲干」為主,配於五行,取「四貴、四平、四忌」之位,而分貴賤。
遇貴多則貴,遇賤多則賤。
四貴之中,又分四旺,庫為上,胎為次。
若人命「胎月日時」遇三貴,干皆有輔,或正祿正官正印三公命也。
帶「正天乙」,如【丑未】生人、月日時得【甲戊庚】之類。
帶「本家祿」,如【寅】生人、月日時帶【甲】之類,謂之「福會」。
或{天乙貴合兩重}者,亦三公命也。
三貴上,帶上下合,
或一官一印,及一正天乙或一位本家祿,三兩位貴人合者,宰輔命也。
若日時上遇兩貴,而帶上件者亦然。
若一位上遇災煞、地煞、亡劫、羊刃等神,兼主兵權,司馬節鉞之貴。
若胎月生月與日時上遇胎庫一貴,
卻帶正天乙、上下合、或天乙貴合本家祿,正官正印本家祿有氣,
或貴人上亦帶前件祿干者,亦宰輔九卿命也。
若月在忌神,而日遇貴,
或日在忌神,而時遇貴不害,為清華侍從之職。
若日月俱再貴,而時遇忌神,此常調選人也。
四忌主貧賤,亦有輕重,死敗絕為重,病為輕。
五行各三位,
如寅午戌火,丙丁人遇之為貴,與四貴三位同。
惟闕胎貴一位,其主貴之福,亦與四貴同。
陽祿貴在臨官,陰祿貴在帝旺。
若陽祿遇旺,陰祿遇官,雖為本位,其福滅半。
若旺而無祿,
如【丙寅】得【戊午】日時,更剋本命,又帶刑煞,主淫蕩愚賤。
有遇一兩位貴,卻為凶煞刑害,破得深重,亦主無祿。
《沈芝》云:「五行以生旺為君,臨官為相。」
若納音是木,月日時遇寅卯兩位,
金遇申酉,水遇亥子,火遇巳午,土遇辰戌丑未,皆以貴論。
22.自長生、自旺、自庫、自死、自絕
凡看命,分五行生、旺、死、絕,如:
【甲申】(井泉水)(水生於申)
【丙寅】(爐中火)(火生於寅)
【己亥】(平地木)(木生於亥)
【辛巳】(白臘金)(金生於巳)
【戊申】(大驛土)(納音五行土與水同生於申,十干本象之土附於火論生死)
皆五行{自長生}。
不論四時,超然得自生之理;人命稟之,敏快高明,
貴者得之,其進以漸;富貴得之,亦將向榮,而得其所以生也。
【丙子】(澗下水)(水旺於子)
【戊午】(天上火)(火旺於午)
【辛卯】(松柏木)(木旺於卯)
【癸酉】(劍鋒金)(金旺於酉)
【庚子】(壁上土) (納音五行土與水同旺於子,十干本象之土附於火論生死)
皆五行{自旺}。
不待四時,而能自致其旺,福力奮發,無與比擬。
【癸未】(楊柳木)(木墓於未)
【壬辰】(長流水) (水墓於辰)
【丙辰】(沙中土) (納音五行土與水同墓於辰,十干本象之土附於火論生死)
【甲戌】(山頭火)(火墓於戌)
【乙丑】(海中金)(金墓於丑)
皆五行{自墓},乃歸根復命之時。
凡庫之所在,必欲物聚之,則其庫充。
如【壬辰】水,欲得眾水交歸,然後為旺;更有金往來相生,當得重權。
儻水(比)制火(財)、火(財)制金(印)、更〈天中〉臨之,是為「負印不起」,主貧賤。
【乙卯】(大溪水)(水死於卯)
【丁酉】(山下火)(火死於酉)
【壬午】(楊柳木)(木死於午)
【甲子】(海中金)(金死於子)
【己卯】(城頭土) (納音五行土與水同死於卯,十干本象之土附於火論生死)
此五行{自死}者也。
生則勞、死則息,其理自然。
不有死之地,其物無自而歸。
所謂「自死」者,得其真歸之理焉。
凡命遇此,穎特高明,多慧少福,以靜默為體,而不利有為;
以淡薄為事,而不利興起;惟可學道訪仙,超生死之門也。
【癸巳】(長流水)(水絕於巳)
【乙亥】(山頭火)(火絕於亥)
【庚申】(石榴木)(木絕於申)
【壬寅】(金箔金)(金絕於寅)
【丁巳】(沙中土) (納音五行土與水同絕於巳,十干本象之土附於火論生死)
此五行{自絕}者也。
天之道無可絕焉,干支適會、已絕則更生。
凡遇此者、憂喜未定,如:
【癸巳】絕水(長流水)得【癸酉】旺金(劍鋒金)扶之,是謂「絕水逢生」,尤為吉慶。
23.還魂 散氣
凡命上帶死、絕、生、旺、庫墓等,不可就以所帶言之,須看月令、以辨「清濁」。
「清」者「有制伏」之謂,
如水病見土、則濁,卻非土堤防、不能止息,既止息,則清之有漸也。
「濁」者「無制伏」之謂,
如水多無土、則泛濫無歸,而水極生木,極則變,變則通也。
蓋五行尚其變、而不尚其常,貴其隱、而不貴其顯。
{死絕有救},則謂「還魂」,多以貴論。
{生旺有剋},則為「散氣」,反主福淺。
若夫
彼我之相生,順則益本,逆則奪氣。
彼此之相剋,順則勢強,逆則有傷。
經云:『以小凌大,自貽其害,以弱勝強,自招其殃。』
一水剋三火,是以弱勝強。
以陰勝陽,雖殃不彰;以陽勝陰,危害不深。(官)
兩陽相梗,凶禍旋至;兩陰相敵,不安其處。(鬼)
如【乙巳】火(覆燈火)剋【壬申】金(劍鋒金),是以陰勝陽,陰陽有情,故無大害。
若
【丁卯】(爐中火)見【癸酉】(劍鋒金),是二陰相敵,
【戊午】(天上火)見【甲子】(海中金),是兩陽相拒,陽剛陰柔,必勝而後已,故禍。
《太乙》云:『
天地變化,陰陽之機,未嘗不以陰召陽,陽召陰,則天地合正,五行氣融;
若乃陽從乎陽,陰從乎陰,則陰陽偏出,動靜失序,所以禍福兩途也。』
大抵陰陽偏出,造化不成五行。
如
火多金少,聚散不得成形。
火少金多,既不能銷鑠、反有淹滅之患。
餘例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