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五
1.論古人立印食官財名義
徐子平論「格局」,獨以「印、食、官、財」四者為綱。
其立名之義何?
蓋造化流行天地間,不過陰陽五行而已。
陰陽五行,交相為用,不過生剋制化而已。
今指甲乙為例,以日干論。
甲乙,在五行屬木,甲陽而乙陰也。
如人命得甲乙生,
謂之日主屬我,
生我者壬癸水,
我生者丙丁火,
剋我者庚辛金,
我剋者戊己土,
而十干盡之矣。
生我者,有父母之義,故立名「印綬」。
印,蔭也。綬,受也。
譬父母有恩德蔭庇子孫,子孫得受其福。
朝廷設官分職,畀以印綬,使之掌管。
官而無印,何所憑據?人無父母,何所怙恃?
其理通一無二,故曰「印綬」。
我生者,有子孫之義,故立名「食神」。
食者,如蟲之食物,蓋傷之也。
蟲得食物則飽,人得食則益,被食則損造化。
以子成而致養,即人子致養父母之道也。故曰「食神」。
剋我者,我受制於人之義,故立名「官煞」。
官者,官也。煞者,害也。
朝廷以官與人,以身屬之公家,任其驅使,赴湯蹈火,不敢有違,
至於蓋棺而後已,是官害之也。
凡人夢棺而得官,亦是此義,故曰「官煞」。
我剋者,是人受制於我之義,故立名「妻財」。
如人娶妻,而妻有妝奩田土,賴以事我,終身無違,
我得自然享用,不致困乏。
況人成家立産,須得妻室內助,故曰「妻財」。
是四者,術家立名之大義。
然生近乎身,剋隔乎位,造化喜生惡煞,乃自然之理也。
中間陰陽從類,陰陽配合,各有至理存焉。
生我,我生,
如
【壬】生【甲】、
【癸】生【乙】,
【甲】食【丙】、
【乙】食【丁】,
是陰生陰,陽生陽,
陰食陰,陽食陽,為陰陽各從其類,
故
【甲】喜【壬】生,死木滋死水中、則多年不壞;
不喜【癸】生,死木被雨水淋漓、不逾年所則朽。
【甲】喜食【丙】,以【丙】能制【庚】煞、而【甲】始得安其身;
不喜食【丁】,以【丁】能傷官,而【甲】不得成其材。
以其義也。
剋我、我剋,
如
【辛】剋【甲】,
【庚】剋【乙】,
【甲】剋【己】,
【乙】剋【戊】,
是陰剋陽,陽剋陰,
陰匹陽,陽匹陰,乃陰陽配合之理。
故
【甲】見【辛】為正官,見【庚】為偏官。
官喜正,不喜偏,掌印佐貳,職有不同。
【甲】見【己】為正妻,見【戊】為偏妻。
妻貴正,不貴偏,敵體侍立,分則有別,此其理也。
至若
官怕傷,被傷則禍;
財怕劫,被劫則分;
印怕財,貪財則壞;
食怕梟,逢梟則奪。
其理與人事無二,學者明於人事,斯可以言造化矣。
夫五行輾轉生剋,皆子為父母復仇之義。
故
【甲乙】生【丙丁】為子,【甲乙】畏【庚辛】,賴【丙丁】剋制之。
【丙丁】生【戊己】為子,【丙丁】畏【壬癸】,賴【戊己】剋制之。
【戊己】生【庚辛】為子,【戊己】畏【甲乙】,賴【庚辛】剋制之。
【庚辛】生【壬癸】為子,【庚辛】畏【丙丁】,賴【壬癸】剋制之。
【壬癸】生【甲乙】為子,【壬癸】畏【戊己】,賴【甲乙】剋制之。
地支十二,其理亦同,雖動靜不同,方圓有異,而生剋一也。
試言之:
北方【亥子】水,生東方【寅卯】木,
東方【寅卯】木,生南方【巳午】火,
土寄旺於火,生西方【申酉】金,
西方【申酉】金,生北方【亥子】水。
然
【亥子】間【丑】一位而後接【寅卯】,
【寅卯】間【辰】一位而後接【巳午】,
【巳午】間【未】一位而後接【申酉】,
【申酉】間【戌】一位而後接【亥子】。
土立四維,五行均賴。
故
【巳酉】合【丑】為金局,
【申子】合【辰】為水局,
【亥卯】合【未】為木局,
【寅午】合【戌】為火局。
金生水,水生木,木生火,火生土,土生金,相生而無間也。
【丑】為「金庫」,生【亥子】而剋【寅卯】;
【辰】為「水庫」,生【寅卯】而剋【巳午】;
【未】為「木庫」,生【巳午】而受【金】剋;
【戌】為「火庫」,剋【申酉】而受【水】制。
「東南」主「生」,
「西北」主「殺」,此天地之大機也。
且【辰戌丑未】,奠安四維,金木水火,咸賴之以生藏。
《易》曰:『成言乎艮,終言乎坤。』此土之功用在五行為尤大也。
合干支而總言之,
【甲】生【亥】死【午】,【乙】生【午】死【亥】,就祿於【寅卯】,是【甲乙】、【寅卯】同也。
【丙】生【寅】死【酉】,【丁】生【酉】死【寅】,就祿於【巳午】,是【丙丁】、【巳午】同也。
【庚】生【巳】死【子】,【辛】生【子】死【巳】,就祿于【申酉】,是【庚辛】、【申酉】同也。
【壬】生【申】死【卯】,【癸】生【卯】死【申】,就祿於【亥子】,是【壬癸】、【亥子】同也。
【戊】生【寅】死【酉】,【己】生【酉】死【寅】,就祿於【巳午】,與火同位,子隨母旺之義,
而【辰戌丑未】,乃其正位也。
由是天干地支,相合配偶,生剋制化,旺相休囚,
其名為印、為梟、為食、為傷、為官、為煞、為財、為劫,
刑衝破害,虛邀暗合,而變化無窮矣。
《徐子平》識破此理,故只論「財、官、印、食」,分為六格,
而人命之富貴、貧賤、壽夭,窮通,舉不外是,其餘格局,不過自此而推之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