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總論諸神煞
神煞,古有百二十名,其說穿鑿支離,造化恐不如是。
除羊刃、空亡、劫煞、災煞、大煞、元辰、勾絞、咸池、破碎、
羅網、衝擊、天空懸針、平頭倒戈等煞命中切要者,已備論於前矣,
茲以諸星家考驗有理,復備敘于左。
1.自縊煞※
此煞取五行反繫處,如
【戌】人【巳】,【巳】人【戌】,
【辰】人【亥】,【亥】人【辰】,
【寅】人【未】,【未】人【寅】,
【卯】人【申】,【申】人【卯】,
【午】人【丑】,【丑】人【午】,
【子】人【酉】,【酉】人【子】是也。
大忌相剋、天元是墓,
更有〈天中、官符、大耗〉者,定凶。
2.水溺煞※
此煞取【丙子】【癸未】【癸丑】上帶〈咸池、金刃、羊刃〉。
蓋【丙子】納音水,又
【子】為水旺之地,
【未】為井宿之居,
【丑】為三河之分,更納音剋身,決不可免。
古歌云:『
動煞剋身名顛墜,金神羊刃防同位。
要知自縊最凶神,戌巳辰亥並寅未。
子酉一例為凶煞,卯申丑未依前是。
大忌空亡兼墓鬼,官符大耗仍須避。
丙子癸未並癸丑,咸池金煞羊刃畏。
五行若更來剋身,一死懸梁一溺水。』
3.掛劍煞※
此煞取【巳酉丑申】四柱純全者是,
或重帶【巳酉丑】亦是,
更犯〈官符、元辰、白虎、金神〉等類,
{五行刑剋本命}者,主兇暴殺人、或反為人所殺。
詩曰:『
巳酉丑申金氣全,從革局多名挂劍。
元亡金虎並剋身,縱不殺人身豈免。』
4.天火煞※
此煞取【寅午戌】全、而天干有【丙丁】、
五位中全不見水者是,有水則非。
若年運至火氣{生旺}處,當防火災。
詩曰:『
寅午戌全號天火,不見丙丁猶自可;
五位都無一水神,生旺臨年災厄火。』
余命寅午戌全、月干有癸,
行[戊午運]戊癸化火,[甲戌年(53歲)甲戌月]遂遭火災。(育吾自記)
(萬育吾【壬午、癸丑、庚寅、丙戌】#7016413=)
5.天屠煞※
此煞除{子日午時,午日子時}外,
自餘
{丑日亥時、亥日丑時},
{寅日戌時、戌日寅時},
{卯日酉時、酉日卯時},
{辰日申時、申日辰時},
{巳日未時、未日巳時},依次逐兩位數之。
君子犯者,主異疾,腸風腳氣;
小人折損肢體。重犯者,主徒配。
6.天刑煞※
此煞取
【子丑】人【乙】時,
【寅】人【庚】時,
【卯辰】人【辛】時,
【巳】人【壬】時,
【午未】人【癸】時,
【申】人【丙】時,
【酉戌】人【丁】時,
【亥】人【戊】時,
取{時刑剋本命}。犯者遭刑有疾。
7.雷霆煞※
正七二八子寅方,三九四十辰午當;
五十一申六二戌,必主雷轟虎咬亡。
又云:『
正七下加子,二八在寅方,
三九居辰上,四十午位傷,
五十一申位,六十二戌方。』
正月起子,順行六陽位。
此煞人命遇之,如逢祿貴吉星臨壓,則吉,
好行陰騭,為法官、掌雷霆行符敕水之人,或成佛作祖之輩。
如遇〈羊刃、的煞、飛廉〉等會命限,必凶,
主墮于天嗔、雷傷虎咬、天譴瘟疾、或溺水、囹圄死。
8.吞啗煞※
豬犬羊逢虎必傷,(亥戌未→寅)
猴蛇相會樹頭亡。(申巳→卯)
犬逢雞子遭徒配,(戌→酉?? 戌又來一次?)
兔趕蛇歌走遠鄉。(卯→巳?? 鐘義明謂:卯→戌)
鼠見犬來須惡死,(子→戌)
馬牛遇虎定相戕。(午丑→寅)
兔猴逢犬難回避,(卯申→戌)
龍來龍上水中殃。(辰→辰)
凡人若值臨時日,三合為災仔細詳。
(以年支為主)
《五行精紀》卷23 吞餤殺 鼠見犬時須惡死,牛到牛宮獨自傷,鼠雞逐犬遭徙厄,兔趕蛇蹤配遠鄉, 龍上見龍波浪起,船行須忌水中央,蛇猴相會樹頭亡,豬犬羊逢虎必傷, 忌年運井時日,三合為災仔細詳。 |
鐘義明版↓
年支 | 子 | 丑 | 寅 | 卯 | 辰 | 巳 | 午 | 未 | 申 | 酉 | 戌 | 亥 |
吞啗煞 | 戌 | 寅 | 丑 | 戌 | 辰 | 卯 | 寅 | 寅 | 戌 | 戌 | 寅 | 寅 |
9.官符煞※
取{太歲前五辰,是日時遇之}。
平生多官災,更並〈羊刃〉,乃刑徒之命。
若〈官符〉落〈天中〉,多邪誕不實,名〈妄語煞〉。
10.病符煞※
取{太歲後一辰},是犯者多疾病。行年遇之,亦然。
11.死符煞※
取{病符對沖,是月時日犯之},無貴神解救,兇惡短折。
12.喪吊煞※
一名〈橫關煞〉。
取命前二辰為〈喪門〉,命後二辰為〈吊客〉,
其或太歲凶煞、並臨大小運限,必主禍。
古詩云:『五官六死十二病,三喪十一吊來臨。』
可見此十二宮一太歲歌,不惟命犯不吉,流年尤凶。
若「月」有〈羊刃〉,來佐凶煞、臨「時」則「橫關」也。
古歌云:『
橫關惡煞少人知,月祿凶神又及時;
縱有吉星重疊至,不遭刑戮也頃危。』
〈喪門〉即〈地厭〉,〈弔客〉即〈天狗〉。
13.宅墓煞※
{命前五辰}為〈宅〉,
{命後五辰}為〈墓〉,
怕〈宅墓〉受〈歲劫〉等煞來破〈本命〉之災,主呻吟。
14.日刑煞※
以本生日上數甲至本日干住。
陽干順數,陰干逆數。
若在
命宮,主極刑;
三合,主徒配;
對宮,主外死。
15.流血煞※
以本生月起子,順數至本年住。
若在{命宮、三合、對宮}、主癰疽,庶人徒配,婦人産厄。
16.劍鋒煞※
【甲子】旬、劍【辰】鋒【戌】,
【甲午】旬、劍【戌】鋒【辰】,
【甲寅】旬、劍【午】鋒【申】,
【甲申】旬、劍【子】鋒【寅】,
【甲辰】旬、劍【申】鋒【午】,
【甲戌】旬、劍【寅】鋒【子】。
隨在各宮斷,如
第五宮露,損子;
第四宮露,損田宅。
17.戟鋒煞※
正月起甲,二月乙,三月戊,四月丙,五月丁,六月己,
七月庚,八月辛,九月戊,十月壬,十一月癸,十二月巳,
逐月旺干,加臨日時,帶兩重者,凶;
更與懸針相見,主決配傷殘。
18.浮沈煞※
(〈血刃〉同)
從【戌】上起【子】逆行,至本生年住,卻從年宮數,看在何宮?
只在〈財帛宮〉,名「串錢」,主富蓄。
餘皆凶。
【甲乙己庚壬】人犯之,稍輕;
【丙丁戊辛癸】人犯之,重。
在【寅午申未】年中,此煞多主水厄。
仍各隨宮分論災,如在田宅,則主破祖。
餘宮類推。
19.破煞※
此煞,
【卯】與【午】,
【丑】與【辰】,
【子】與【酉】,
【未】與【戌】,
皆相破。
惟【寅申巳亥】原破,卻三合,故不取。
犯者主少年災滯,財産耗散,兼有折傷之災。
20.返本煞※
五行無貴氣、下剋上為「返」。
歌曰:『
五行死絕並來時,有格如閑福不隨;
更忌日時剋年主,定無官貴切須知。』
如【甲子】金命得【戊午】日,
又胎月日時多帶【寅巳】,
犯者定主孤立,
或富或貴,一旺便剋,傷父母尊長。
21.陰陽煞※
女屬陰而喜陽,命得【戊午】旺火(天上火)為正陽。
男屬陽而喜陰,命得【丙子】旺水(澗下水)為正陰。
是陰陽和暢,故
男得【丙子】,平生多得美婦人;
女得【戊午】,平生多逢美男子。
日上遇之,男得美妻,女得美夫。
大忌〈元辰〉〈咸池〉同宮,不論男女,皆淫。
如
男得【戊午】,多婦人相愛;
女得【丙子】,多男子挑誘。
更看有無貴賤消息。
22.淫欲妨害煞※
《壺中子》云『
老醉秦樓十二,直緣重犯八專;
少亡楚甸八干,應是疊逢九醜。』
蓋言「八專」為淫欲之煞,「九醜」為妨害之辰。
「八專」乃
【甲寅】、【乙卯】、
【己未】、【丁未】、
【庚申】、【辛酉】、
【戊戌】、【癸丑】是也。
日上有不正之妻,時上有不正之子。
女人犯者,不擇親疏;犯多者尤緊。
「九醜」乃
【壬子】、【壬午】、
【戊子】、【戊午】、
【己酉】、【己卯】、
【乙卯】、
【辛酉】、【辛卯】是也。
婦人犯者,主産厄;
男犯,多醜不令終。
23.孤鸞寡鵠煞※
古歌曰:『
木火逢蛇大不祥,(木火逢蛇:【乙巳】、【丁巳】)
金豬何必強猖狂;(金豬:【辛亥】)
土猴木虎夫何在,(土猴:【戊申】,木虎:【甲寅】)
時對孤鸞舞一場。』
乃【乙巳】、【丁巳】、【辛亥】、【戊申】、【甲寅】.
又【丙午】、【戊午】、【壬子】等日。男剋妻,女剋夫。
《淵海子平》卷三{論婦人總訣} 《孤鸞殺》云:『 木虎孀無婿,金豬豈有郎?赤黃馬獨臥,黑鼠守空房。』 主女寡而男孤。時中併沖,女則難為夫嗣。加以空亡、時日孤剋,不待言而可知。 (木虎::【甲寅】,金豬:【辛亥】,赤黃馬:【丙午】【戊午),黑鼠:【壬子】。) |
24.陰陽差錯煞※
乃
【丙子】【丁丑】【戊寅】【辛卯】【壬辰】【癸巳】、
【丙午】【丁未】【戊申】【辛酉】【壬戌】【癸亥】,十二日也。
女子逢之,公姑寡合,妯娌不足,夫家冷退;
男子逢之,主退外家,亦與妻家是非寡合。
其煞不論男女,月日時兩重或三重犯之,極重;
只日家犯之,尤重,
主不得外家力,縱有妻財,亦成虛花,久後仍與妻家為仇,不相往來。
25.臨官遇劫 名桃花煞※
主好酒色。
26.返吟遇梟 名短壽煞※
主傷妻子。
27.桃花紅豔煞※
【亥卯未】在【子】,(木局支、【子)為木之沐浴地)
【巳酉丑】在【午】,(金局支、【午)為金之沐浴地)
【寅午戌】在【卯】,(火局支、【卯)為火之沐浴地)
【申子辰】在【酉】,(水局支、【酉)為水之沐浴地)
為「桃花煞」。
【甲午】、【乙申】、
【丙寅】、【丁未】、
【戊辰】、【己辰】、
【庚戌】、【辛酉】、
【壬子】、【癸申】,
為「紅豔煞」,女命最忌之。
年日 甲 乙 丙 丁 戊 己 庚 辛 壬 癸 紅豔煞 午 申 寅 未 辰 辰 戌 酉 子 申 (以年干或日干對照四柱地支,是以會有乙在申、己在辰、癸在申的情形) (不見紅豔煞的地支:丑、卯、亥) (乙在申、癸在申) 《古歌》云: 多情多慾少人知,六丙逢寅辛見雞, 癸臨申上丁見未,眉開眼笑樂嘻嘻, 甲乙午申庚見戌,世間只是眾人妻, 戊己怕辰壬怕子,祿馬相逢作路妓, 任是世家官宦女,花前月下也偷期。 |
總論
以上諸煞,凡言
「剋身」,謂「凶煞下納音」剋「生年太歲納音」;
「臨身」,謂「凶煞、帶太歲納音于本位」也。
〈太歲納音〉為「身」,
若身被剋,被臨於{死、敗、絕位},便遭不測之災;
若但在身有氣處,被剋災重、被臨則輕。
惟太歲納音剋煞則吉。
如人命已入貴格,緊要處帶煞,有福神助之,則名為權柄;
無福神助之,又煞氣乘旺,遞互往還,或刑剋本主,下賤惡死。
又云:
一切福神所居之位,則欲{生旺},{生旺}則榮貴;
一切煞神所居之位,則欲{死絕},{死絕}則善終。
又云:
凡福神欲令得旺氣,忌有敗之者;
凡凶神欲令得衰氣,忌有助之者。
又云:
相沖相破,三合六合,命中有之,即求五行相得何如,或禍中生福,福中生禍。
如{死絕}復生,空亡受破,相剋相成,則禍中生福;
反此,則福中生禍。
《命書》云:『
道途賤吏,豈無驛馬攀鞍;
市井博徒,亦有三奇夾貴。』
子平云:『
君子格中,也犯七煞陽刃;
小人命內,亦有正印官星。』
由是觀之,吉凶神煞,不可拘定;輕重較量,要在通變。
大抵「凶煞所居干神」,不宜帶〈真鬼〉剋傷本身,
雖見官星,尚變為鬼,況是真鬼。其為災禍,明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