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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命通會》卷二:13. 論遁月時
2009/07/19 03:20:38瀏覽857|回應0|推薦0

13 論遁月時

夫命以
年為「本」為父,
月為兄弟僚友,
日為「主」為妻、為己身,
時為子孫、為帝座、為平生榮辱之首。

又曰:
年為根,月為苗,日為花,時為實,故苗無根不生,實無花不結。
所以遁月從年,遁時從日。
遁月即甲己之年,正月起丙寅,二月丁卯,順行十二月。

古歌曰:
甲己之年丙作首,乙庚之歲戊為頭,
丙辛之歲尋庚上,丁壬壬位順行流,
更有戊癸何處起?甲寅之上好追求。

遁時,如甲子日子時生人即甲己,還加甲,便知子時乃甲子,丑時乃乙丑,順行十二時。

古歌曰:
甲己還加甲,乙庚丙作初,丙辛從戊起,丁壬庚子居,
戊癸何方發?壬子是直途。

右起月時之法,取天干合數,陰陽之配也。
既取合數,自生化數,月則取生,時則取剋。
假如甲己化土,火生土故,月起丙寅;水剋土故,時起甲子。
月遁起寅,人生於寅之義,東作方興之時也;
時遁起子,天開於子之義,一陽方生之候也。
究而言之,則皆相生而轉,迴圈無端焉。
蓋上古曆元年甲子,月甲子,日甲子,時甲子,甲己起,甲子祖於此也。
有甲子則乙丑、丙寅順布十二宮,陽生陽,陰生陰,相間一位,同類為夫婦。
是起月之法,不外起時之中矣。
( 知識學習隨堂筆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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