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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曰:
五行長生之理與萬物亦同。
且如日之初出時,光明可觀,至午離宮,光明愈甚,
月之初出,巧若蛾眉,至望光明圓潔;
若人之生,自少至壯,自老至死,常理也。
人之初生也,嬰孩啼笑而已,至壯賢愚方辨,萬物皆一同。
【甲木】生【亥】,【亥】令屬【水】,【甲木】居焉,
【木】旺於春,至【寅】臨官歸祿,【甲木】得垣,至【午】則死;
【丙火】生【寅】,【寅】令屬【木】,【丙火】居焉,
【火】旺于夏,至【已】臨官歸祿,【丙火】得垣,至【酉】則死;
【庚金】生【巳】,【巳】令屬【火】,【庚金】居焉,
【金】旺於秋,至【申】臨官歸祿,【庚金】得垣,至【子】則死;
【壬水】生【申】,【申】令屬【金】,【壬水】居焉,
【水】旺於冬,至【亥】臨官歸祿,【壬水】得垣,至【卯】則死。
【戊土】生於【寅】,【寅】中有【火】,【戊土】生焉,
三陽之時,土膏以動,萬物發生,是【戊】生於【寅】也。
【土】旺于四季,【火土】有如母子相生,
所以
【戊】隨【丙】、臨官歸祿於【巳】,
【己】隨【丁】、臨官歸祿於【午】。
【戊土】生於【寅】、【己土】生於【酉】明矣。
若以【戊】生【申】、【己】生【卯】,何不以【壬戊】歸祿於【亥】、【癸己】歸祿於【子】?
後人妄作擬土歌,有『戊己當絕在巳懷』之句,
以【戊】生【申】、【酉】沐浴、【戌】冠帶,陰陽間隔,謬戾甚矣。
或曰:
五行長生有母、而後有子,歸母成孕之說也,
獨【土】一行,分體用厚德載物,
居中不用者,【土】之體也,敟於四維、各旺四季,【土】之用也。
體生於【巳】,乘父母之祿,
用生於【申】,維父母之位。
【水土】生【申】,陰陽家之說;
【土】生於【巳】,醫家之說。
考五星書,【申】為陰陽宮,故【水土】俱生【申】,
【坤】位【水土】,原不相離,而「土隨水源」之說,亦為有理。
四行有一生,獨【土】長生於【寅】、又生於【申】,一物而有兩生,
以坤艮土之方,九坤屬西南,土至此而得朋,故曰利亨。
《壺中子》曰:『坤之厚重,積土成功。』土生於此者、然也。
復言【戊土】生【寅】、寄祿於【巳】者,隨母得家之義也。
是以土無正位,生物多方,又何疑矣。
再考《周視作陰陽定論》有云:
【乙木】生於【午】、【癸水】生於【卯】、【辛金】生於【子】、【丁火】生於【酉】,是為陽死陰生,
不知冬至即【子水】旺時、春分即【乙木】旺時、夏至即【丁火】旺時、秋分即【辛金】旺時,
而【坎離巽兌】,即【子午卯酉】之正位,
位者、時之定在,時者、位之妙用。曷嘗逢生於死絕哉?
或曰:果如所謂,則【乙木】何由生耶?
假云在【亥】,【亥】中止有【甲】、【甲木】何由生耶?
試辨以火土金水之例,曰陰陽相為一體。
孔子曰:太極生兩儀。
周子曰:陽變陰合、而生水火木金土。
朱子曰:萬物各具一太極。
此三言者,皆五行之樞紐,即萬物各具一太極之說,
則木之為物,亦具一太極者可知矣。
即太極生兩儀之說,則分【甲乙】,
而【甲】為陽之動於先、【乙】為陰之靜於後,可知矣。
即陽變陰合之說,則【甲】之為一變,而【乙】之為一合,然後能生木者,又可知矣。
非謂【甲】是一木,而【乙】又別為一木也。
夫【甲乙】相須而為一木,
則【甲】固不必旺於【卯】、而【卯】自不能不為【乙】以旺於後,
而【亥】自不能不為甲以生乎其先。
推而至於【丙丁】相須為火,【戊己】相須為土,【庚辛】相須為金,【壬癸】相須為水,豈不了了然哉?
朱子曰:『陰氣流行則為陽、陽氣凝聚則為陰,非真有二物相對也。』
蔡氏曰:『
東方【寅卯】木、【辰土】生於【亥】,
南方【巳午】火、【未土】生於【寅】,
西方【申酉】金、【戌土】生於【巳】,
北方【亥子】水、【丑土】生於【申】。』
又曰:
金木水火土,各有一陰一陽,
如【甲】便是木之陽、【乙】便是木之陰,【乙】以質言、【甲】以氣言,
陰主翕、凡聚斂成就者,【乙】為之也,
陽主闢、凡發暢暉散者,【甲】為之也。
觀此亦見【甲】不必主、【乙】不必生之說矣,其言足以破前說之偏,而有合古人原論十干之義也。
再考《廣錄》:
【甲】是木之幹,【乙】是木之根,
【丙】、火之宿,【丁】、火之光,
【戊】、土之剛,【己】、土之柔,
【庚】、金之質,【辛】、金之刃,
【壬】、水之源,【癸】、水之流,
是【甲乙】一木而分陰陽,非死木活木、歧而二之也。
既一木皆同死同生,故古人只有四大長生之說,
今分陰陽為二,所以有陽死陰生、陽生陰死之辨。
考《陳摶》甲木乙草、丙火丁灰、戊土己砂、庚金辛石、壬水癸泉之說,是亦分而為二也,
若不分,則官煞、食傷、印綬、梟神、刼敗、比肩,何以一物名而為二,吉凶禍福、迥不相同也。
看命者,當以前說為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