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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命通會》卷一:3.論五行生剋
2009/07/15 13:15:11瀏覽981|回應0|推薦1

3.論五行生剋

五行相生相剋,其理昭然。
十干十二支、五運六氣,歲月日時,皆自此立,更相為用,
在天則為氣:寒、暑、燥、濕、風;
在地則成形:金、木、水、火、土。
形氣相感而化生萬物,此造化生成之大紀也。原其妙用,可謂無窮矣。

木主於東,應春。
木之為言、觸也;陽氣觸動,冒地而生也。
水流趨東,以生木也;木上發而覆下,乃自然之質也。

火主于南,應夏。
火之為言、化也,燬也,陽在上,陰在下,燬然盛而變化萬物也。
鑽木取火,木所生也。然火無正體,體本木焉。出以應物,盡而復入,乃自然之理也。

金主于西,應秋。
金之為言、禁也;陰氣始禁止萬物而收斂,披沙揀金,土所生也。
生於土而別於土,乃自然之形也。

水主于北,應冬。
水之為言、潤也;陰氣濡潤,任養萬物也。
水西而東,金所生也。水流曲折,順下而達,乃自然之性也。

土主於中央,兼位西南,應于長夏。
土之為言、吐也,含吐萬物,將生者出,將死者歸,為萬物家。
故長於夏末,火所生也。土或勝水,水乃反土,自然之義也。

五行相剋,子皆能為母復讎也。
木剋土,土之子金反剋木;
金剋木,木之子火反剋金;
火剋金,金之子水反剋火;
水剋火,火之子土反剋水;
土剋水,水之子木反剋土。
互能相生,乃其始也;互能相剋,乃其終也。皆出乎天之性也。
《素問》所謂水生木,木復生火,是木受竊氣,故水怒而剋火;
即子逢竊氣,母乃力爭,與母被鬼傷,子來力救,其義一也。

強可攻弱,土得木而達;
實可勝虛,水得土而絕;
陰可消陽,火得水而滅;
烈可敵剛,金得火而缺;
堅可制柔,木得金而伐。
故五者流行而更轉,順則相生,逆則相剋,如是則各各為用,以成其道而已。

( 知識學習隨堂筆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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