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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01 1530 遺憾!還是那自稱是王店長青年處理,簽收此疑似展示車
20230901 1530 遺憾!還是那自稱是王店長青年處理, 簽收此疑似展示車
11點後電話民生路GIANT捷安特直營門市-屏東二店,還是那自稱是王店長青年接電話,同意立即騎到該店處理。 到達後,先前指店一角標示已購那輛婦女用型電動腳踏車那位置已沒再擺出同型婦女用型電動自行車; 再次告知那自稱是王店長青年,他卻說沒錯那是新擺放新車; 那自稱是王店長青年還一再表示其內部資訊(電腦內資料)證明(真如此) 更新車鎖後,還因為如前訴狀指稱:: 「20230829 1742 明日中元普渡=遺憾!先自救自度=以為預購電動腳踏車可勉強度日,卻可能是標示已購之展示車! - Cozy Bayou 安逸港灣|舒適港灣 的部落格 - udn部落格」 回到家放入屋內;為防遭竊,還是試用所贈車鎖; 不過!居然=車鎖鑰無法拔出,而車鎖插接後居然不會自動鎖住! 因此=電話告知捷安特腳踏車專賣店店長 店長說如何如何=告知車鎖插接後居然不會自動鎖住+車鎖鑰無法轉動也無法拔出! 店長說:可拿回更新,也拿回充電器! 雖然王店長曾告知「保固期一年」 因此再檢視是否附保證書,沒發現! 原來在所附「電動輔助自行車 使用者手冊」 P26 電動車品質保證卡 !=但店長似乎忘記交車人簽章+我購車人簽收章 P27 捷安特個人資料蒐集說明與服務條款 2頁 應由購車人簽名 一份購車人簽收+一份捷安特執收 !=該店長與我也遺漏啦! =====:: 那自稱是王店長青年原表示他們店有紀錄即可! 後來再表示將以其內部資訊(電腦內資料)指正此婦女用型電動自行車編號是我所購新車== P26 電動車品質保證卡
右上方*產品型號~*合格政編號=為那自稱是王店長青年所填 他特別一一指其標示位置::其右方我畫紅勾表示我看到(不過期間表示,這是你說的!然而公事公辦,Business is Business=意表賣家與買家就是在商言商:也表示因為我貼文告知親朋好友也等同為你公司廣告,也!聽說!我南洋好友也開始試探電動自行車事務。) 當他特別指出*車架號碼 GTAT300634 為獨一無二,如何如何~ 我想起而表示:台當局早已有此此法規:於自行車烙印一獨一無二標號=以防遺失或被竊時認證(此烙印標號,難更新) 不知貴公司是否有此自行車烙印標號?他似乎含糊指出這車架號碼 GTAT300634就是! (後來想及,如下手機照根本可輕易塗修:當時並未注意那是「車架號碼」根本可能是此車型車身型號!) IMG_20230901_131656 EA102車身型號.jpg
後來他還指稱(車鑰編碼是獨一無二,因此有一備用):其實車鑰編碼當然獨一無二,不過我機車鑰曾到製鑰店重開複製過。 因此=特別告知:你可紀錄我此客戶建議:據知電池非常貴,雖然你說貴公司有特製鎖可防盜;不過若可如自行車烙印一獨一無二標號=以防遺失或被竊==更好;如果你有據文書上報或許可有賞。
複製今早所填 原來在所附「電動輔助自行車 使用者手冊」 P26 電動車品質保證卡 !=但店長似乎忘記交車人簽章+我購車人簽收章 P27 捷安特個人資料蒐集說明與服務條款 2頁 應由購車人簽名 一份購車人簽收+一份捷安特執收 !=該店長與我也遺漏啦! **其實都=主頁填寫主頁背後複寫面複寫到副本 ==主頁副本=分別為買家賣家持收執証本 !!居然此自稱是王店長青年堅持以平板拍照主頁(一副台當局數位發展有數位照片即可) ==因此我執收之「電動輔助自行車 使用者手冊」還存留主頁複寫之副本 **卻沒簽過「購買人簽收購買各品項單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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