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城邦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字體:
20220826 0624 曹興誠發新聞聲控中國PRC=中華民國國民我SJJC聲訴曹興誠應俱證(中共垮台,整個罪行通通暴露)據控訴中國PRC中共訴狀此預謀罪行
2022/08/26 08:18:31瀏覽69|回應0|推薦0

昨日網路摘記:

溫鐵軍之百年省思=從群眾中來「到群眾中去」反思如何構營新中華(为什么我们长期走不出西方教科书的“陰影”:西方近代以西學為主導思維之制式教條)

为什么我们长期走不出西方教科书的“阴影” - YouTube 20220825 



 

曹興誠申請回復中華民國國籍:我已決定死在台灣[影] | 政治 | 中央社 CNA 2022/8/25 23:07(8/26 01:14 更新) 

曹興誠指出,他已決定會死在台灣,不會死在國外,並笑稱,死法有3種,一是病死、沒辦法;二是笑死,即看到中共垮台,整個罪行通通暴露,遭整個中華民族聲討,三是戰死。

 

20220826 0624 曹興誠有膽於中國ROC中央社發新聞聲控中國PRC=中華民國國民我SJJC聲訴曹興誠應俱證(二是笑死,即看到中共垮台,整個罪行通通暴露,遭整個中華民族聲討)據控訴中國PRC中共訴狀向國際法院依法控訴此預謀罪行

20220826 0624 曹興誠發新聞聲控中國PRC=中華民國國民我SJJC聲訴曹興誠應俱證(中共垮台,整個罪行通通暴露)據控訴中國PRC中共訴狀此預謀罪行

 

依法:中華民國國籍可申請放棄或回復?? - Google 搜尋 

國籍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曹興誠於中國ROC=中華民主共和國中央社發新聞聲控中國PRC=中華人民共和國

曹興誠申請回復中華民國國籍:我已決定死在台灣[影] | 政治 | 中央社 CNA 2022/8/25 23:07(8/26 01:14 更新) 

曹興誠指出,他已決定會死在台灣,不會死在國外,並笑稱,死法有3種,一是病死、沒辦法;二是笑死,即看到中共垮台,整個罪行通通暴露,遭整個中華民族聲討,三是戰死。



據此網路公開影音:=應有憑有據公開此訊息鐘琴控告蔡英文等人違反中華民國刑法第 二 章 外患罪

鐘琴控告蔡英文等人違反中華民國刑法第 二 章 外患罪 - Google 搜尋 

(鍾琴=前行政院新聞局長     2000年5月20日 ~~ 2000年10月6日)

特大消息!蔡英文被抓了,最高判刑30年,

台官员爆出重磅猛料,蔡英文触犯叛国罪,

花钱与美高官勾结,

大批台湾民众彻底怒了,下台,抓去坐牢 - YouTube 

另有中華民國台澎金馬有真行動友愛台之藍戰鬥爭花木蘭部隊前鋒女將領也有如此真行動==

删前必看!台湾根本不敢报道!洪秀柱突然回应新加坡总理李显龙!5分钟讲话轰动全中国!都是蔡英文不敢公开的事【环球新视野】 - YouTube 20220825 

 

中華民國刑法-編章節條文-全國法規資料庫 

第 二 編 分則

第 二 章 外患罪

第 103 條

通謀外國或其派遣之人,意圖使該國或他國對於中華民國開戰端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104 條

通謀外國或其派遣之人,意圖使中華民國領域屬於該國或他國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105 條

中華民國人民在敵軍執役,或與敵國械抗中華民國或其同盟國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此=曹興誠可能無須依中華民國國籍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回復中華民國國籍,即可依法向中華民國高等法院直接俱證(二是笑死,即看到中共垮台,整個罪行通通暴露,遭整個中華民族聲討)據控訴中國PRC中共訴狀向國際法院依法控訴此預謀罪行

因為=兩岸國號均有China 中國 =中國ROC=中華民主共和國==中國PRC=中華人民共和國

===兩岸曾於新加坡九二會議後由兩岸以國號領導人簽署「九二共識==一中各表」協議協約=同屬一個中國,而可各自表述國號China 中國

中國ROC=中華民主共和國 Republic Of China

==

中國PRC=中華人民共和國 Peopoles Republic of China

中文簡稱=中華民國:中華民主(共和)國=中華人民(共和)國

兩岸同屬一個中國==

因此據信依法=曹興誠可於同屬一個中國之國法內向法院提訴狀=直接俱證(二是笑死,即看到中共垮台,整個罪行通通暴露,遭整個中華民族聲討)據控訴中國PRC中共訴狀向國際法院依法控訴此預謀罪行

附註:昨日個人已公開聲訴願訴狀=

20220825 午時1200 綠台當局想向中國ROC國民台灣人股東要明年執政經費=中國ROC國民台灣人我SJJC向兩岸中國PRC=ROC聲訴願 - 雲淡風輕SJJC的部落格 - udn部落格

中國ROC國民台灣人我SJJC向兩岸中國PRC=ROC聲訴願:

早日依法落實執行=聯合國公證國際法院中華公權受損審判決書=中華公權方以法歸中國PRC合併接收中國ROC台澎金馬

依法先接收中國ROC國軍軍備再依法警政公安治安中國ROC台澎金馬領土社會

根本無須再浪費算計如何向中國ROC國民台灣人股東要明年執政經費和整體國防預算達5863億元意圖師習烏克蘭武裝聯合惡徒國引爆台海兩岸家務事戰火

 

中國ROC國民台灣人我SJJC也早已以個人淺見推論==

中國PRC已有此「聯合國公證國際法院中華公權受損審判決書」

聯合國公證國際法院中華公權受損審判決書=中華公權方以法歸中國PRC合併接收中國ROC台澎金馬

中國PRC又有「中國標準2035」 - Google 搜尋 之國策

《觀察》雜誌 - NO.66 │ 習近平:探索兩制台灣方案|財經 - 「中國標準2035」已躍然成形201902 

應可依法行法執法而無須軍武互傷兩岸中國人身心資財才一統中國而樹立依法行法執法之「中國標準2035」標竿。

20210420 0520 致PRC國家主席習近平:為「中國標準2035」法行國際=法執台政見習考察座談決議公文 - 雲淡風輕SJJC的部落格 - udn部落格 

 

中華民國刑法§103-全國法規資料庫 

 

中華民國刑法-編章節條文-全國法規資料庫 

第 二 編 分則

第 二 章 外患罪

第 103 條

通謀外國或其派遣之人,意圖使該國或他國對於中華民國開戰端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104 條

通謀外國或其派遣之人,意圖使中華民國領域屬於該國或他國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105 條

中華民國人民在敵軍執役,或與敵國械抗中華民國或其同盟國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106 條

在與外國開戰或將開戰期內,以軍事上之利益供敵國,或以軍事上之不利益害中華民國或其同盟國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107 條

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一、將軍隊交付敵國,或將要塞、軍港、軍營、軍用船艦、航空機及其他軍用處所建築物,與供中華民國軍用之軍械、彈藥、錢糧及其他軍需品,或橋樑、鐵路、車輛、電線、電機、電局及其他供轉運之器物,交付敵國或毀壞或致令不堪用者。

二、代敵國招募軍隊,或煽惑軍人使其降敵者。

三、煽惑軍人不執行職務,或不守紀律或逃叛者。

四、以關於要塞、軍港、軍營、軍用船艦、航空機及其他軍用處所建築物或軍略之秘密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洩漏或交付於敵國者。

五、為敵國之間諜,或幫助敵國之間諜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108 條

在與外國開戰或將開戰期內,不履行供給軍需之契約或不照契約履行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第 109 條

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洩漏或交付前項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於外國或其派遣之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110 條

公務員對於職務上知悉或持有前條第一項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因過失而洩漏或交付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第 111 條

刺探或收集第一百零九條第一項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112 條

意圖刺探或收集第一百零九條第一項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未受允准而入要塞、軍港、軍艦及其他軍用處所建築物,或留滯其內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113 條

應經政府授權之事項,未獲授權,私與外國政府或其派遣之人為約定,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足以生損害於中華民國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 114 條

受政府之委任,處理對於外國政府之事務,而違背其委任,致生損害於中華民國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 115 條

偽造、變造、毀棄或隱匿可以證明中華民國對於外國所享權利之文書、圖畫或其他證據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115-1 條

本章之罪,亦適用於地域或對象為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派遣之人,行為人違反各條規定者,依各該條規定處斷之。



曹興誠申請回復中華民國國籍:我已決定死在台灣[影] | 政治 | 中央社 CNA 2022/8/25 23:07(8/26 01:14 更新) 

首頁 / 政治

曹興誠申請回復中華民國國籍:我已決定死在台灣[影]

2022/8/25 23:07(8/26 01:14 更新)

聯電前董事長曹興誠接受媒體專訪時透露,申請回復中華民國國籍。(中央社檔案照片)

(中央社記者林克倫台北25日電)聯電前董事長曹興誠接受媒體專訪時透露,回復中華民國國籍一事,「過兩天就解決了」。他強調,回復中華民國國籍,他已決定會死在台灣,不會死在國外。

自由亞洲電台今天在臉書發布專訪曹興誠影片,被主持人問及中華民國國籍一事,曹興誠說,「過兩天就解決了」。他指出,自己叫大家反共,卻躲在外面是不行的,台灣人需要一股士氣,「我是從國外回來,放棄新加坡國籍,跟大家在一起」,有象徵意義。

曹興誠指出,他已決定會死在台灣,不會死在國外,並笑稱,死法有3種,一是病死、沒辦法;二是笑死,即看到中共垮台,整個罪行通通暴露,遭整個中華民族聲討,三是戰死。

對於捐款一事,曹興誠說,美國眾議院議長裴洛西(Nancy Pelosi)離開台灣後,解放軍的軍演區域將台灣包圍,他當晚就決定要出面講話,當時想說,講話要捐錢、聲量才大,就捐1億美元好了,「希望我30億(新台幣)帶個頭啊,最好能到3000億元」。(編輯:楊凱翔)1110825

 

( 時事評論政治 )
回應 推薦文章 列印 加入我的文摘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CloudWindSJJC&aid=1769495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