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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3/28 13:15:41瀏覽142|回應0|推薦1 | |
根據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中所使用的文字來看,一國兩區已經是行之有年了。 第一條 "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於立法院提出憲法修正案、領土變更案,經公告半年,應於三個月內投票複決..." 第二條 "總統、副總統由中華民國自由地區全體人民直接選舉之,自中華民國八十五年第九任總統、副總統選舉實施。總統、副總統候選人應聯名登記,在選票上同列一組圈選,以得票最多之一組為當選。在國外之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返國行使選舉權,以法律定之。 第十一條 "自由地區與大陸地區間人民權利義務關係及其他事務之處理,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 第十二條 "憲法之修改,須經立法院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提出憲法修正案,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即通過之..." 依憲法增修條文所使用的文字來看,中華民國之主權包含台灣(自由地區)與大陸地區。 如果要說一國兩區是賣台,也只能說那群人完全不承認中華民國之主權包含大陸地區罷了。 依據中廣新聞戎華儀記者於三月二十三日轉述民進黨羅致政的言論 "基於民進黨的<台灣前途決議文>,台灣的國號是中華民國,是主權獨立國家,總統過度解讀憲法中對一個國家的解釋。" 我的問題是曾幾何時 民進黨的<台灣前途決議文> 變成或取代中華民國憲法了? <台灣前途決議文>充其量不過是民進黨對自身定位與國家認同解釋的文件。 妄以一黨之文取代一國之憲法 這種喧賓奪主的行為 與言論 有必要成為討論的焦點嗎? 在目前憲法定義中 自由地區與大陸地區同屬一個中華民國 這樣的言論違憲嗎? 這樣的言論是放棄主權嗎? 這樣的言論是自我矮化嗎? 在我看來 民進黨的言論才是真正違憲 放棄主權 與自我矮化的言論. 原因在於: 在憲法的規範下 中華民國主權包含(台灣)自由地區與大陸地區 而台灣前途決議文 侷限中華民國主權只包含(台灣)自由地區. 該決議文明顯違憲 , 放棄大陸地區主權, 與自我矮化中華民國 在民進黨執政時期 "承認該黨與陳水扁是台灣是美國軍政府代理人". 以該黨的所作所為 不難看出 民進黨是賣台能手. 現在看來民進黨的中心思想是 與其承認中華民國故有主權包含自由地區(台灣)與大陸地區 不如承認台灣是美國的一條狗. 我想沒有比這個更自我矮化的吧! 1. 自由時報 2009年十月十一日〔駐美特派員曹郁芬/華府十日報導〕根據美國軍事上訴法院的資料,台灣前總統陳水扁並沒有控告美國總統歐巴瑪與國防部長蓋茲,而是以請願人身分要求美國政府頒布特殊救濟的強制執行命令,撤銷台灣政府對他的無期徒刑判決。美國軍事上訴法院六日以沒有管轄權駁回陳水扁的請願案,而扁辦表示還要繼續努力。根據陳水扁律師李維向美國軍事法院提出長達二十四頁的請願書,陳水扁主張依舊金山和約,美國是台灣的主要佔領國,仍在美國軍政府管轄之下。)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9/new/oct/11/today-p3-3.htm
http://www.youtube.com/watch?v=pIlSdZASfo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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