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於3月6日三讀通過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司法院已內定行政訴訟及懲戒廳長高秀真為智財法院的首任院長。秘書長范光群表示,希望智財法院能在九月前成立。
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
以個人見解而言,攸關人民權益與台灣高科技發展如此重要的法律,其立法品質之粗糙,實在令人沉痛。以法條內容來看,至少有五大問題:
1.破壞文官制度、就此大開司法人員任用後門。(見第二章)
2.立法怠惰,竟越權授權司法院予其考選銓敘之權責,有違五權分立之憲法精神。(見第二章、第三章)
行政機關人才晉用受司法與立法機關監督,受任期之限制,政務官之貪腐顢頇幾已成台灣民怨;廣開方便之門後,倘黨政黑金勢力介入司法人事,司法獨立如何可期?升斗小民如何求審判之公平?
3.簡併原本四審四級制為三審三級制,嚴重影響人民權利。人民倘不幸涉法,竟較一般民、刑事案件少了法律保護與答辯的機會! 另,該法以粗糙文字「認定」智財法院層級為高等法院,卻又粗糙規定「犯罪若屬較輕微者」交地院與少年法院審理,適用一般與簡易程序!粗糙授權影響人民之權益尤大! 未來如人民與不具財力之中小型智財法人,如遇爭訟、甚或常見於國內外高科技界之以「濫訟爭取合解」之情事發生時,面對集民、刑、行政法於一身的司法機器,勢將不利於財力與司法資源處於絕對弱勢的人民與中小型公司。
4.歐美各國為保障弱勢人民權利,保障創作人權益、與促進社會經濟與機會之公平,大多訂有類似美國「反托辣斯法」的嚴厲法案,以節制財團的壟斷獨霸行為。而美國近年來即多次祭出該法,嚴懲智財霸凌、維護整體產業之公平發展。
反觀國內,「公交法」立法多年來形同具文、公交會之功能不彰早為人所詬病。司法立法機關不思將「公交法」門檻降低,反而於本案將「公交法」納入智財法院管轄審理範圍(高院層級),將弱勢者依法自我保護之門檻拉高,如此一來,國內高科技產業與從業人員,未來如何對抗來自於西方列強的傾銷與「智財圈地運動」?
當一個國家的法律保護不了本國企業與人民,卻大開智財產業的山海關;如此惡法,繼勞動二法所導致的藍領失業潮後,恐將導致高科技與智財從業人員的出走潮或白領失業潮。
5.事關人民權益之巨,立法卻如此散漫無章,有關審理程序、民刑與行政庭之關係,執行處與智財法院間的關係,智財局於一級審是否會有球員兼裁判、甚或兼被告…..諸多關係之規範,於全部法條中竟完全付之闕如!未來不僅人民無所適從,恐司法從業人員也將無所適從!
未來該法不是重演粗糙立法又粗糙修法的爛戲,要不就如同勞動二法一樣、令人痛心的看到台灣的經濟與生機再次被掏空,而失業燒炭人民卻依舊哀哀無告。
三權不張,連第四權---媒體,都墮落了,該法還在草案階段,不見媒體報導評論,人民根本就不知道或懶得知道這樣的立法會導致甚麼後果? 既已完成立法,針對該法,連像樣點的評論都未見諸報章,唯一可見的深度的評論竟出現在港(陸?)的媒體。台灣各媒體忙著各擁天王為2008做塗脂抹粉的工作,又有誰能真正「咨爾多士、為民先鋒」? 未來第四權的表現如果再加上減半的立委,會不會有更多粗糙到驚人的法案問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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