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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9/24 17:48:35瀏覽353|回應0|推薦0 | |
一、住宅補貼方式及辦理戶數如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戶數如附件一): (一)租金補貼:8,238戶。 (二)前二年零利率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7,801戶。 二、受理申請期間:自99年10月1日起至99年11月1日止。 三、申請方式:申請人於受理期間,填寫申請書,備妥相關文件,於受理截止日前,親送或以掛號郵寄至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四、受理申請單位:申請人戶籍所在地之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詳附件二)。 五、申請書取得方式: (一)從營建署網站下載(網址:http://www.cpami.gov.tw)。 (二)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免費索取。 六、申請資格: (一)新婚租屋或育有子女租屋者,應具備下列各款條件: 1. 20歲以上至40歲以下。 2. 家庭成員無自有住宅。 3. 家庭年收入在60%分位點以下(附件三)。 (二)新婚購屋或育有子女購屋者,應具備下列各款條件: 1. 20歲以上至40歲以下。 2. 住宅狀況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3.家庭年收入在80%分位點以下(附件三)。 (三)育有子女換屋者,應具備下列各款條件: 1. 20歲以上至45歲以下。 2. 家庭成員僅有一戶住宅,該住宅應符合「青年安心成家作業規定」第17點第3項規定。 3. 家庭年收入在80%分位點以下(附件三)。 七、評點基準表如附件四。 八、租金補貼額度:每戶每月最高新臺幣3,600元,補貼期限最長2年。 九、前二年零利率購置住宅貸款之額度、優惠利率、償還方式及年限如附件五;購置住宅貸款核貸與否、貸款額度及償還方式,依承辦貸款金融機構規定辦理。 十、新婚租屋或育有子女租屋者,應檢附下列書件,於申請期間內,向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 (一)申請書。 (二)當月全戶戶籍謄本、電子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以新婚提出申請者,應檢附當月全戶戶籍謄本或電子戶籍謄本;以育有子女提出申請者,應檢附戶口名簿影本、當月全戶戶籍謄本或電子戶籍謄本。夫妻分戶者或戶籍內之直系親屬與其配偶分戶者,應同時檢具其配偶、戶籍內直系親屬之配偶之戶口名簿影本、當月全戶戶籍謄本或電子戶籍謄本。 (三)家庭成員具備下列條件之證明文件;不具備者,免附: 1.身心障礙者:身心障礙手冊影本。 2.單親家庭:當月全戶戶籍謄本,另依申請人之條件檢附配偶服刑證明影本或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證明影本。 3.重大傷病者:醫院或衛生單位出具之證明文件影本。 4.重大災害災民經相關主管機關認定者:該主管機關認定之文件影本。 (四)貼足雙掛號郵資之回郵信封。 (五)申請人之郵局存摺封面影本。申請人遭強制執行或因其他因素致帳戶無法使用者,得由申請人填具切結書,切結同意將租金補貼撥入其指定之郵局帳戶。 (六)租賃契約影本。 (七)下列文件擇一檢附:租賃住宅之建物登記謄本、建物登記電子謄本、建物權狀影本、建築使用執照影本或測量成果圖影本。 (八)持有面積未滿四十平方公尺之共有住宅者,應檢附該住宅之建物登記謄本、建物登記電子謄本、建物權狀影本或房屋稅籍證明。 (九)取得政府其他政策性住宅貸款資格者,應檢附該貸款餘額證明。 十一、新婚購屋、育有子女購屋或育有子換屋者,應檢附下列書件,於申請期間內,向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 (一)申請書。 (二)當月全戶戶籍謄本、電子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以新婚提出申請者,應檢附當月全戶戶籍謄本或電子戶籍謄本;以育有子女提出申請者,應檢附戶口名簿影本、當月全戶戶籍謄本或電子戶籍謄本。夫妻分戶者或戶籍內之直系親屬與其配偶分戶者,應同時檢具其配偶、戶籍內直系親屬之配偶之戶口名簿影本、當月全戶戶籍謄本或電子戶籍謄本。 (三)家庭成員具備下列條件之證明文件;不具備者,免附: 1.身心障礙者:身心障礙手冊影本。 2.列冊低收入戶:低收入戶證明影本。 3.單親家庭:當月全戶戶籍謄本,另依申請人之條件檢附配偶服刑證明影本或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證明影本。 4.重大傷病者:醫院或衛生單位出具之證明文件影本。 5.重大災害災民經相關主管機關認定者:該主管機關認定之文件影本。 (四)貼足雙掛號郵資之回郵信封。 (五)持有面積未滿四十平方公尺之共有住宅者,應檢附該住宅之建物登記謄本、建物登記電子謄本、建物權狀影本或房屋稅籍證明。 (六)申請人二年內購置住宅並已辦理貸款者,檢附該住宅之貸款餘額證明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建物登記電子謄本、建物權狀影本、建築使用執照影本或測量成果圖影本,其主要用途登記應含有「住」、「住宅」、「農舍」、「套房」或「公寓」字樣。 (七)育有子女換屋者應檢附原有住宅之建物登記謄本、建物登記電子謄本、建物權狀影本、建築使用執照影本或測量成果圖影本,其主要用途登記應含有「住」、「住宅」、「農舍」、「套房」或「公寓」字樣。 十二、家庭成員個別持有共有住宅,其持分換算面積未滿四十平方公尺且戶籍未設於該處者,視為無自有住宅。家庭成員個別持有之共有住宅為同一住宅,且其持分換算面積合計達四十平方公尺以上者,視為有自有住宅。 十三、取得租金補貼核定函或前二年零利率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證明者,得自行下載瀏覽本部之成家期前輔導數位課程。 十四、依稅捐稽徵法第23條及第30條規定,稅捐徵收期間為五年,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賦稅署為調查課稅需要,得向有關機關要求提示有關文件,故租金補貼之機關不得拒絕提供租金補貼之租賃契約資料。 十五、其他事項悉依「青年安心成家方案」及「青年安心成家作業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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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地生活|大台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