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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人權新制 是保護還是曝險 (112.6.20 陳美燕 /前高雄家事及少年法院院長 於報紙之投書)
2023/06/21 22:48:03瀏覽284|回應0|推薦0

陳思緯老師的提醒:
1. 本篇有關「曝險少年」之評論,請考生參考。
2. 歷屆試題演練:少年甲,深夜流連電子遊樂場,在那裡他學會了抽菸、喝酒,並且持續性地蹺課和逃家。最後因「少年虞犯」的緣故被移送少年法院。請由人類行為與社會環境的立場從「結構功能論(structure functional theory)」或「衝突論(conflicttheory)」析論「少年虞犯」可能成因?並據此對當前「曝險少年」取代虞犯概念的發展,提出你的看法。(詳細解析請見老師著《人類行為與社會環境 搶分題庫》第5章「青少年期」)

我國少年事件處理法原具有濃厚福利性司法色彩之虞犯制度,已於一○八年修正,改以「曝險少年」概念取代,並自今年七月一日開始,司法將退居至最後保護線,當發現或知悉具有法定曝險事由及需保護之曝險少年時,得通知結合各類資源之少年輔導委員會對曝險少年施以輔導,如評估確有必要,少輔會可請求少年法院處理,此即所謂曝險少年行政輔導先行新制,避免曝險少年過早進入司法程序。

少年司法實務中,少年曝險事由最多的應屬「有施用毒品或迷幻物品之行為而尚未觸犯刑罰法律」情形,尤以近年來新興毒品對少年身心造成甚大影響,此類曝險少年之處理更是刻不容緩。然而,曝險少年行政輔導先行制度性質上係屬行政福利作為,已滿十八歲之人並沒有適用空間。但新制從知悉、發現少年曝險行為,到後續通知、開案評估或請求少年法院處理均需要一定時程,如果少年曝險事由發生時未滿十八歲,之後滿十八歲始被發現;或發現時未滿十八歲,通知少輔會或開案評估過程中滿十八歲;甚或少輔會請求少年法院(庭)處理時,曝險少年已滿十八歲,是否尚得通知、開案、輔導或處理?相關辦法均無提及,易生適用疑義。

再者,少事法規定於今年七月一日前發現少年有曝險行為時,尚得依現制移送或請求少年法院處理。然而七月一日之後,其輔導流程既均應依新制,原已在司法警察機關處理之曝險少年,依法不得逕為移送,且應依少事法規定決定是否要通知少輔會,再由少輔會做後續開案評估處理。此類案件是否均能在七月一日前妥為處理不得而知,何況目前各縣市對少輔會之人力、經費挹注,並沒有隨著新制調整改變,少輔會能否即時角色轉換及具備相關處理能力和人力,都值得觀察。

此外,新制施行後,相關機構知悉或發現少年有曝險事由時,是否要通知或轉介少輔會,因有裁量權,解釋上,縱曝險少年有保障必要,亦得不通知或轉介。此類案件有無輔導、如何結案,相關法規同樣無明文規定是否需通知少輔會,對於曝險少年保護可能造成漏洞。

另新制施行後,僅少輔會對曝險少年有專責請求少年法院(庭)處理之先議權,惟曝險少年曝險行為中,可能伴隨查獲第三、四級毒品、危險器械等物,如相關單位決定不通知或轉介少輔會,或少輔會決定不予開案輔導或辦理結案時,相關辦法均未對相關物品應由何單位及後續處理方式詳為規定,實屬疏漏。雖然司法院日前已亡羊補牢,於少事法增訂處理方式,但如前述,對於無需請求少年法院(庭)處理之曝險少年,司法程序並無介入餘地,以少事法明定其處理即有僭越權限之疑;何況其他單位或機構如選擇不通知少輔會處理,則相關物品如何處理迄今一樣沒有規定。

從事兒少保工作者總知道一段話:世上有許多事可以等待,但孩子是不能等的,他的骨在長、他的血在生、他的意識在形成,我們對他的一切不能答以「明天」,他的名字是「今天」。顯然,我們必須先勇敢面對現實可能的疏漏。

新制施行在即,但盼對於上述曝險少年保護問題,行政院與司法院應盡快建立共識,以利基層踐行,不要讓少年再次陷入曝險危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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