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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12/18 16:11:48瀏覽314|回應0|推薦0 | |
陳思緯老師的提醒: 1.社會福利基本法的立法,歷經十幾年的過程,仍未完成立法。本次行政院重新擬具「社會福利基本法」草案,此為社會政策極為重要的法案,請考生務必對草案的架構、重點、條文內容有完整的準備,並應隨時注意立法進度之脈動。
行政院長蘇貞昌表示,近年來中央政府的社會福利預算都是各政事別中最高,明(2023)年度社福支出就編列超過7千億元。本次立法更進一步回應民間期待,確立社會福利基本方針,健全社會福利體制,保障國民社會福利基本權利,將有助社會福利政策之推動。本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請衛福部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早日完成立法程序。 衛福部表示,考量憲法及其增修條文未就社會福利事項定有共同性規範,民間團體迭有制定社會福利基本法的呼聲,為確立社會福利基本方針,健全社會福利體制及保障國民社會福利基本權利,爰擬具「社會福利基本法」草案。 該草案內容要點如下: 一、本法之立法目的、社會福利定義及各福利項目之內涵。(草案第1條、第2條、第5條至第11條) 二、社會福利基本方針及目標。(草案第3條) 三、國家肯認多元文化,國民接受社會福利之機會一律平等;對於離島、偏遠地區或經濟、身心等需協助者之社會福利予以特別保障並扶助,並尊重原住民族意願,保障其相關社會福利權益。(草案第4條) 四、社會福利政策綱領之訂定及定期檢討。(草案第12條) 五、各級政府社會福利提供方式。(草案第13條) 六、各級政府福利服務提供方式及委託辦理福利服務實施原則。(草案第14條) 七、中央政府及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落實之社會福利事項。(草案第15條及第16條) 八、民間參與社會福利政策機制。(草案第17條) 九、各級政府社會福利支出負擔原則及社會福利經費運用原則;直轄市、縣(市)政府就轄內資源不足地區,優先布建各項社會福利設施。(草案第18條及第19條) 十、充實社會福利專業人力、建立專業人員管理制度及社會福利行政體系。(草案第20條及第21條) 十一、辦理社會福利評鑑之原則及相關評鑑內容之公開。(草案第22條) 十二、各級政府對於社會福利事業獎助措施及督導。(草案第23條) 十三、各級國土計畫、都市計畫納入社會福利土地與空間使用需求。(草案第24條) 十四、社會福利事業運作原則。(草案第25條) 十五、各級政府應推動社區發展,推展志願服務制度;鼓勵企業及社會團體善盡社會責任。(草案第26條及第27條) 十六、依個別差異提供社會福利資訊及社會福利申請之可及性。(草案第28條) 十七、社會福利權利救濟。(草案第29條) 十八、本法施行後,各級政府應依本法規定,制(訂)定、修正或廢止社會福利相關法規,以健全社會福利法制。(草案第30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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