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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5/04 21:58:09瀏覽1260|回應0|推薦0 | |
陳思緯老師的提醒:
私募款都用在捐款目的?難確認新北市汐止區最近發生一起募款糾紛,家貧的陳姓男子擔心無法照顧病妹,接受慈善協會提議,以其妹名義協助募醫藥費;陳妹過世後,協會募款網頁「加註」稱上述善款扣除喪葬、醫療費後餘額,將轉為協會急難救助金,善款流向引發雙方糾紛,使得為特定對象募款缺乏監管機制的問題浮上檯面。 家屬︰餘款應給家屬或退捐款人 陳男向本報表示,同住長兄中風、妹妹罹患糖尿病須洗腎,家中還有老母親須照顧,一家人僅靠自己微薄薪水過活。今年二月,妹妹因腳部大面積燙傷潰爛,一度不敢就醫,找上汐止一個慈善協會協助,後來妹妹病重,家裡經濟吃緊,同意協會以妹妹名義募款,共募得五十多萬元。 陳男認為,以妹妹名義募得的款項,使用後剩餘應交給家屬或將未使用款項退還捐款人,而非轉給協會使用。該協會劉姓理事長表示,募款時網頁已註明是為陳女募醫療費,事後也請家屬持單據向協會領取三萬元醫療、喪葬費。他說,募款情況有與律師討論,如果家屬仍有不同看法,可循法律途徑處理;此外,若認為款項處理有爭議,會匯還捐款人。 協會︰若認為處理有爭議會退還 新北市社會局說,協會是為特定對象募款,非公益勸募,後來雖修改將剩餘款移置協會的急難救助金,因為是PO在私密社團而非「公開」,雙方應屬民事糾紛,宜循法律途徑協調。不過律師蔡維哲認為,公益勸募條例中的「公開」,應指超過二人(至少三人)以上,協會是否違反公益勸募條例仍待商榷。
衛福部社會救助及社工司代理司長蘇昭如指出,為特定對象募款的目的是給私人使用,針對單一個人,因此不受公益勸募條例管制,若出現糾紛,應回歸當初募款時的雙方協定。依衛福部解釋,「私益」募款宜回歸民法,依贈與契約規範。 報導原文網址: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paper/1515256 私募款亂象法界:應訂法規監管 〔記者吳昇儒/新北報導〕對於為特定人士募款引發的爭議,律師林富貴表示,民眾的愛心捐款不該有灰色地帶,應訂定相關法規約束,例如幫特定人士募款是否應專款專用、或須向社會局等相關單位核備等,以避免勸募爭議。 目前糾紛只能靠打官司林富貴指出,依照人民團體接受捐款或辦理募捐注意事項來看,募款分為特定人士、非特定人士,當中最大的差別是,為非特定人士募款有「公益勸募條例」加以規範,但為特定人士募款,因無法規介入,極易產生糾紛,最後只能走上民事訴訟一途。 以陳男案例來看,協會先以陳男妹妹的名義對外募款,這是為特定對象勸募,不屬於公益勸募條例規定的範圍,協會事後以「加註」方式將善款餘額轉入急難救助金,但急難救助金的使用對象是非特定人士,善款都在同一個帳戶內,此做法是否有瓜田李下之嫌?相關單位是否須介入釐清?即使沒有什麼問題,至少也易造成外界對協會的誤解;相關爭議有待協調處理。 餘款變急難救助金易造成誤解林富貴表示,民間的善心、愛心非常多,來自社會的捐款不應遭濫用,發起募款活動應該採取更高的標準看待,同時政府也應與時俱進,訂定相關法規加強監管,以防止爭議不時發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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