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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7/19 15:45:40瀏覽4139|回應0|推薦1 | |
受監護宣告之人(舊法稱為禁治產人)由於無法自己為意思表示,所以法律行為要由監護人代為行使 但由於一些法律行為本質上不得代理,所以監護人也不能代為表示受監護宣告之人的意思。 例如身分行為中的結婚、離婚、收養等都無法由監護人代為意思表示。 假設受監護宣告之人完全無法表示自己的意思,或者表示意思的能力有所欠缺(例如時好時壞、狀態不穩定等),如要離婚就只能由他方或監護人訴請法院裁判離婚。 *********************************************** 參照內政部93年5月26日台內戶字第0930006434號函 參照司法行政部六四台函民字第03282號函說明:禁治產人是否有結婚能力及離婚事項由何人辦理,按身分上之行為(如結婚、離婚)禁治產人於回復常態有意思能力時,仍得為之,不因形式上禁治產人宣告未經撤銷而受影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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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識學習|隨堂筆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