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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7/13 17:42:09瀏覽1430|回應0|推薦0 | |
收養大陸地區人民之流程: 一、在公證人事務所辦理無子女宣誓書及收入證明、良民證 請攜帶收養人全戶戶籍謄本5份,收養人帶身分證正本到所辦理。(每份文件均核發正本2份,副本由本所為您寄送至海基會) 二、持無子女宣誓書、收入證明、良民證(均至本所認證完畢)、收養人身分證明、台胞證等文件,至大陸地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辦理收養登記 三、持無子女宣誓書、收養協議書至大陸地區公證處辦理收養公證書以及委託書(委託收養人以外之人在台辦理收養程序,因為被收養人無法以將要被收養為理由申請入境) 四、回台之後辦理文書驗證:持大陸之收養公證書、委託公證書正本、身分證正本、填寫申請表之後向海基會申請驗證。 五、持海基會驗證之收養公證書、委託公證書、收養人全戶戶籍謄本等文件向法院聲請收養認可。 六、持法院認可收養裁定至戶政事務所辦理登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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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識學習|隨堂筆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