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場之請求人原則上要是請求證明文件正、影本相符之文書上記載之持有人或關係人員(例如公司員工可申請變更事項登記卡正影本相符) 請到場人攜帶身分證明文件(有照片的文件)親自到各本事務所辦理(花蓮市林森路399號,電話:03-8311899)。 持有人如為公司,依公司法人授權代理人方式辦理(授權書蓋用公司大小章、變更事項登記卡) 請求人須提出文書正本以供核對,影本可至本事務所影印。 公證人須先審認文書正本為真正後,始得辦理正、影本相符認證。 例如:護照正本需先經過外交部確認為其發出,之後再由公證人蓋用證影本相符之認證章 。 如果文件是外國文書時,應先經過我國駐外館處驗證(例如經濟文化辦事處之類的機關),再經我國外交部複驗(確認駐外館處驗證屬實),之後才能辦理正影本相符之認證。 中文證明章費用新台幣500元 中英文對照證明章費用新台幣75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