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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5/05 21:09:23瀏覽783|回應1|推薦2 | |
貳、什麼是英文第二級公證人? 公證人依公證法施行細則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後段聲請核定通曉英文第二級時,本款後段所定:「司法院指定之其他語言訓練或鑑定機構、教育部承認之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所出具相當成績、學分之證明」如下: 一、 財團法人語言訓練測驗中心:托福TOELF成績四百五十分以上證明。二、 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專科以上學校出具之英語或翻譯科、系學士以上學位證書或仍在學之英語或翻譯科、系、研究所學生在學證明。
至於未依照上述規定取得核定通曉英文等級之公證人僅得辦理中文公證與認證事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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