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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4/30 21:51:40瀏覽7590|回應0|推薦5 | |
四鄰證明通常用來證明占用事實,此類聲明文件要經過聲明人簽名或蓋章,且在公證人事務所認證,藉以達到證明效果(符合主管機關要求) 證 明 書 立證明書人XXX,居住XXXXXX,自民國XX年起即居住於此地,至今已逾XX年從不間斷,有戶口名簿可稽,茲證明里內XXXXXX自民國XX年起即繼續佔有使用座落XXXXXXXXXX地號土地為XXX及XXX、用地面積約為XXX坪左右,使用迄今從無他遷確證屬實,若有虛偽不實立書人願負法律上一切責任,特此證明。 此致 XXX縣政府 立保證書人:XXXX 出生日期: 身分證字號: 住址: 電話: 身分:□本案 村里土地之村里長 □本案土地里內相鄰耆老居住人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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