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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4/23 19:05:33瀏覽992|回應0|推薦0 | |
根據共同投標辦法第十條規定: 共同投標廠商於投標時應檢附由各成員之負責人或其代理人共同具名,且經公證或認證之共同投標協議書,載明下列事項,於得標後列入契約: 一、招標案號、標的名稱、機關名稱及共同投標廠商各成員之名稱、地址、電話、負責人;二、共同投標廠商之代表廠商、代表人及其權責。三、各成員之主辦項目及所占契約金額比率。四、各成員於得標後連帶負履行契約責任。五、契約價金請(受)領之方式、項目及金額。六、成員有破產或其他重大情事,致無法繼續共同履約者,同意將其契約之一切權利義務由其他成員另覓之廠商或其他成員繼受。七、招標文件規定之其他事項。 行政機關為瞭解投標廠商確實簽署及同意協議書內容,以避免廠商投標後不認帳,要求協議書須經公證人公(認)證。 到場人: 公司負責人應到場,或委託代理人到場。 應攜帶之文件: 到場人之身分證、公司大小章(便章即可) 公司營利事業登記證、公司變更登記表正本 、抄錄本。 共同投標協議書兩份以上(公證人留存一份) 代理人應攜帶蓋有公司印鑑章之授權書 認證費用:5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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