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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租約公證
2009/04/23 13:45:09瀏覽958|回應0|推薦0

辦理租賃公證

一、  對房東的保障:

對於不給付租金、違約金、租期屆滿不搬遷的房客,房東可直接持公證書向法院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跳過冗長的訴訟程序。 

二、  對房客的保障:

租期屆滿房東不依約返還押金時,房客可直接持公證書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另外房東於租期中將房屋出賣他人,除契約有特別約定外,房客可就其經公證之租約對抗新的房屋所有權人,繼續使用承租房屋(即買賣不破租賃)。相反的,若未經過公證,對於不定期租賃或超過五年以上的租約,承租人不可對抗新買受人。

三、  行政機關需要:
非不動產所有權人於土地、房屋上設置加油站、幼稚園或欲辦理遷入戶籍、公司登記時,行政機關依據法令規定多半會要求租賃或借用契約經過公證。
 

四、  到場之人:
出租人(房屋所有權人)、承租人

     若為公司,則須由負責人到場,或委託代理人辦理

     委託辦理時,須準備印鑑證明(個人請帶印鑑證明,公司請帶變更事項登記卡)以及授權書(蓋用印鑑章或者與變更事項登記卡相同的大小章)

     若有連帶保證人,則連帶保證人也應到場

五、  應攜帶之文件:

到場人之身分證、印章,若為公司尚須準備公司營利事業登記  證、公司變更登記表正(影)本

     租賃契約一式三份以上(公證人留存一份)

     房屋所有權狀或稅單

六、  公證費用計算:依據公證法施行細則第84條收取,即房屋現值或租金總額比較計算取一高者為基準。

( 知識學習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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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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