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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商不動產:2019年委託不動產經紀業銷售房屋應注意之事項!
時事評論兩岸 2019/04/19 11:35:50

住商分析,現代社會講究專業分工,專業的事情交給專業處理,則銷售房屋讓不動產經紀業處理,顯然是最專業的方案。但坊間的不動產經紀業足有上千間,消費者如何選擇適合自己的經紀業,才不容易誤觸地雷,才能真正節省在售屋的心力呢?住商不動產分析以下幾種


一. 具有規模的品牌
常說不要有品牌迷思,但這在經紀業恐怕不適用,無論買方或賣方,委託案件時多半仍以大品牌為主,因為它物件多、選擇多、客戶多,人員基本素質較高,比起坊間自營的經紀業,多出不少優勢。


二. 契約條文
不動產經紀業在台灣已經是個相當成熟的行業,有明確法律規範保障消費者權益,幾間知名度較高的經紀業,契約內容也大同小異,但聚焦在契約內容上的爭議仍多,追根究柢,其實是消費者輕忽簽訂契約嚴重性。
但現代社會中,每個人都有各自煩心的事情,怎麼可能去把那麼密密麻麻一片文字看完,這裡讓我們來拆解不動產經紀業的「委託銷售契約」,以後簽約時,重點注意這幾項就對了。



1. 「契約審閱權」
若想仔細查看契約,依消費者保護法規定,定型化契約皆應給予消費者審閱期,而經紀業提供的委託銷售契約,通常都屬於定型化契約,至少都應該給予「三日」以上之審閱期。舉例而言,經紀人員若於108年1月1日交付契約,最快也要108年1月5日才能與你簽約,這段時間就可以仔細檢查契約。
可現實上,不少人只想儘快開始銷售房屋,對於簽約過程相當隨意,經紀人員也沒理由去增加自己簽約的困擾,日後一旦有爭議,在討論契約時自然就容易處於不利的地位。若你屬於這類忙碌的人士,至少要把契約裡面以下幾個項目搞清楚再簽約。


2. 第一個重點:專任委託或一般委託
雖然不同經紀業關於專任或一般的定義可能有細節上的差異,但大致上而言,專任委託代表你「只能」給簽約的經紀業銷售,無論是屋主本人或委託它經紀業銷售都有違約之虞;一般委託則屋主本人或委託他經紀業銷售皆無問題。
較有規模的經紀業在契約標題,都會載明專任或一般,只要確定你想要的銷售模式,不太可能誤認。但要注意,經紀業其實沒有義務說明契約有分專任或一般,常有業者只提供專任契約,消費者稍有不注意就直接簽訂,應特別注意。


3. 第二個重點:委託銷售期間
委託銷售的期間落在三到六個月,常遇到有消費者簽約完,才發現簽了一年甚至兩年,最後想要終止契約時總是困難重重。


4. 第三個重點:甚麼時成交?
常出現的爭執是,經紀業認為委託物件已經成交,要收取服務費,但客戶卻認為沒有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書,根本就沒有成交,怎麼能收取服務費?
釐清一個觀念,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書通常不是委託案件成交的要件!!不同經紀業或許有細節上的差異,但多數委託銷售契約中約定的成交時間點,是在「委託人簽訂同意出售的斡旋單﹙議價書、要約書﹚或經紀業收取定金時」。
所以,搞懂自己委託的案件到底成交沒有,才能在經紀業跟你收服務費時做出正確的反應喔。


5. 第四個重點:違約責任
各經紀業對於違約金的態度並不很一致,但違約的態樣不外乎以下幾種:
﹙1﹚ 專任委託內自行成交或委託它經紀業成交
﹙2﹚ 與經紀業曾介紹的客戶在合約內或合約屆期後一定時間內成交
﹙3﹚ 經紀業已覓得達委託價格之買方,委託人卻拒絕出售
前述第1款及第2款是絕大多數經紀業都有的違約態樣,也是比較明確的違約行為。而第3款有認為因為限制了委託人售屋與否的決定權,現在僅在專任委託中較常見,但仍有部分經紀業是全部契約都有此類約定,仍要特別注意。
其實,不動產委託銷售契約在內政部以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約束後,各經紀業的委託契約內容已趨近一致。重點仍是業者要使經紀人員更加專業,消費者則需要更在乎簽約這件事情,只有如此,不動產買賣的爭議案件才會越來越少。
而前面也說了,品牌對於經紀業是相當重要的一環,只有委託優質品牌經紀業住商,才能保障你售屋的品質。
住商不動產 專業的不動產知識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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