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體:小 中 大 |
|
|
|
| 2026/02/23 13:39:20瀏覽65|回應0|推薦0 | |
我說高分院快刀斬亂麻 明顯對那位國小老師出身的高分院法官 林孟皇打臉 大快人心! 號外 號外 ** 現在不等大法官釋憲就宣判台灣國成員割破國旗「無罪變有罪」 我說高分院快刀斬亂麻 明顯對那位國小老師出身的高分院法官 林孟皇的臉 *** 大快人心! 號外 號外 聯合報2026-02-23 國慶日割裂10多面國旗…台灣國成員一度獲無罪 最終判有罪定讞 被告陳儀庭等人以美國聯邦最高法院一起判決見解,認為是表達政治意見, 屬政治性象徵性言論,但高院認為依中華民國憲法、國徽國旗法等規定, 包括總統、副總統宣誓時都應向國旗及國父遺像舉手宣誓, 國旗對中華民國象徵意義甚為重大,且從比較法上來看, 德國及其他民主法治國家也均有相類似規定。 陳妙婷、劉薇薇不服判決而提上訴,最高法院指出,2人去年11月19日提起上訴後,並未敘明上訴理由,至今逾期已久, 在判決前也沒有補提理由,依法認定上訴不合法,判決駁回。 高院判決認為,陳儀庭3人主觀上具有侮辱中華民國犯意, 客觀上也有以公然方式損壞國旗行為,確實犯刑法損害國旗罪, 又因本案第一審繫屬日為2016年8月10日,逾8年, 依刑事妥速審判法減刑,改判3人有罪,各處拘役15日,得易科罰金。 ** 對照10年前 自由時報 沒有針對關新聞追蹤報導及評論 自由時報 2025/10/29 10:52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 首例!憲法法庭被癱瘓 高院重啟審理「割國旗案」判3人拘役 雙十國慶前後新北市各大橋梁都懸掛國旗, 10年前「台灣國」成員破壞中正橋上的國旗表達政治理念,被追溯刑責, 也涉及違憲爭議,纏訟至今 稍早 高院合議庭審判長周盈文、法官林孟皇、林海祥認為, 國旗是國家象徵,享有尊榮性,但它對每個人的意義並不一樣, 應該包容陳等3人以毀損國旗的「表意行為」,而不是以刑罰手段加以制裁, 認定侮辱國旗罪已牴觸憲法對言論、思想自由的保障, 也違反比例原則,應屬違憲,2017年裁定暫停止審理,並聲請釋憲。 現在高院決定不等釋憲結果,8月底裁定「重新審理」, 高院今認定陳3人涉侮辱國旗罪,各改判拘役15天, 均可易科罰金1萬5000元,可上訴。 ** 對照 2025/10/29 中時 林偉信中國時報 台灣國成員割破國旗「無罪變有罪」 高院判決理由曝 高院審酌陳儀庭等人意圖侮辱中華民國, 而分別以美工刀、剪刀割破國旗之犯罪手段,公然損壞中華民國國旗, 且數量達十數面,原應從重量刑, 考量他們坦承共同損害中華民國國旗之客觀犯行,各判處拘役15天 **
** 我的結論 就主觀的意意識形態 他與她們始終台灣國 否定中華民國 包括青天白日國旗 這是屬於思想自由部分 但就客觀的尊重國家司法前提 不能因為我堅持信仰而選擇破壞公物 毀損國旗 將近10年的司法案件 現在早已餿掉了 老實說 沒有人為高院台灣國成員割破國旗「無罪變有罪」拍手 當年以為用美工刀割國旗數面感到爽 同時認為思拿她他們沒轍 ** 之前高院合議庭審判長周盈文、法官林孟皇、林海祥認為, 國旗是國家象徵,享有尊榮性,但它對每個人的意義並不一樣, 應該包容陳等3人以毀損國旗的「表意行為」, 而不是以刑罰手段加以制裁, 認定侮辱國旗罪已牴觸憲法對言論、思想自由的保障, 也違反比例原則,應屬違憲,2017年裁定暫停止審理,並聲請釋憲。 現在不等大法官釋憲就宣判台灣國成員割破國旗「無罪變有罪」 我說高分院快刀斬亂麻 明顯對那位國小老師出身的高分院法官 林孟皇打臉 大快人心! **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51029004059-260402?chdtv https://ud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5197664n.com/news/story/7321/9338926?list_ch2_index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522722 台灣國成員割破國旗「無罪變有罪」 高院判決理由曝 2025/10/29 中時 林偉信 台灣國成員陳儀庭、陳妙婷及劉珮瑄,2015年國慶日當天持美工刀在新北市割破10多面國旗,並折斷數根旗桿,新北地院判無罪,檢不服提上訴後,台灣高等法院認為「侮辱國旗罪」有違憲之虞,2017年聲請釋憲,但近日又重啟審理,29日將陳等3人各依公然損壞中華民國之國旗罪判處拘役15天,可上訴。
高院認為,原審判決認為陳儀庭、陳妙婷、劉珮瑄所為屬政治性言論,不得以刑法侮辱國旗罪責相繩,而為無罪諭知,尚有違誤,檢察官上訴為有理由,應予撤銷改判。
高院表示,本件第一審繫屬2016年8月10日,迄今已逾8年未能判決確定,此係因高院先前另一合議庭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所致,訴訟程序之延滯無可歸因於被告,依刑事妥速審判法第7條規定酌予減輕其刑。
高院審酌陳儀庭等人意圖侮辱中華民國,而分別以美工刀、剪刀割破國旗之犯罪手段,公然損壞中華民國國旗,且數量達十數面,原應從重量刑,考量他們坦承共同損害中華民國國旗之客觀犯行,各判處拘役15天。
本案導因,2015年10月10日國慶日凌晨3點多陳儀庭等人行經新北市永和中正橋,他們分持美工刀、剪刀割破懸掛橋上的國旗10多面,還折斷多根懸掛國旗的旗桿,警方透過監視畫面循線逮人,他們到案後坦承割破國旗,被檢方起訴。
國慶日割裂10多面國旗…台灣國成員一度獲無罪 最終判有罪定讞 2026-02-23 11:32 聯合報/ 記者林孟潔/台北即時報導 台灣國成員陳儀庭、陳妙婷11年前國慶日和友人劉薇薇(原名劉珮瑄、吳馨恩)等人破壞永和中正橋上10多面國旗,第一審判陳儀庭、陳妙婷、劉珮瑄無罪,但二審逆轉改判3人有罪,各處拘役15日,得易科罰金,最高法院日前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陳儀庭等人2015年10月10日凌晨3時許,在新北市永和區中正橋上持美工刀、剪刀割毀懸掛於橋上的10多面國旗,新北地檢署認為他們公然損壞中華民國國旗而起訴。新北地院簡易庭原判陳儀庭等人各拘役20日,得易科罰金,案件上訴,新北地院合議庭改判無罪。 案件上訴,台灣高等法院對於台灣國成員毀損國旗成罪是否違憲之虞有疑,曾裁定停審並聲請釋憲,因無下文,並認為迅速審判、適時審判或合理時間審判是重要司法人權,而裁定繼續審理。 陳儀庭等人以美國聯邦最高法院一起判決見解,認為是表達政治意見,屬政治性象徵性言論,但高院認為依中華民國憲法、國徽國旗法等規定,包括總統、副總統宣誓時都應向國旗及國父遺像舉手宣誓,國旗對中華民國象徵意義甚為重大,且從比較法上來看,德國及其他民主法治國家也均有相類似規定。 高院認為刑法第160條第1項規定,屬立法政策,是國會立法形成自由範疇,應由國會決定是否處罰及其處罰方式,三人援引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判決見解,只是美國法制狀態,無參考援引適用餘地。 高院指出,言論自由與其他憲法保障基本權利相同,非漫無限制,法律不是不得對政治性言論自由依其傳播方式為合理限制,中華民國國旗為國家表徵,褻瀆中華民國國旗形同羞辱中華民國與人民,法律未禁止三人宣揚政治性言論,但不是就得割國旗,且割毀的國旗也不是他們所有,顯逾越比例原則。 高院判決認為,陳儀庭3人主觀上具有侮辱中華民國犯意,客觀上也有以公然方式損壞國旗行為,確實犯刑法損害國旗罪,又因本案第一審繫屬日為2016年8月10日,逾8年,依刑事妥速審判法減刑,改判3人有罪,各處拘役15日,得易科罰金。 陳妙婷、劉薇薇不服判決而提上訴,最高法院指出,2人去年11月19日提起上訴後,並未敘明上訴理由,至今逾期已久,在判決前也沒有補提理由,依法認定上訴不合法,判決駁回。 陳儀庭。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台灣國成員割損國旗案牴觸「思想自由」 高院不等釋憲結果定10/29宣判 2025/10/02 00:21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
陳妙婷等人2016年6月在台北地檢署外召開「轉型正義、燒旗有理」記者會,現場也焚燒國旗抗議,員警急忙上前滅火。(資料照,記者黃耀徵攝) 主張台獨的台灣國成員陳儀庭、陳妙婷及友人劉珮瑄,10年前的國慶日割損新北市中正橋上10多面國旗,此案因憲法法庭停擺遲遲無法定讞,高院決定不等釋憲結果,8月底裁定「重新審理」,本月1日重新開庭審理,並定29日上午10時宣判。 本案新北地院簡易庭依侮辱國旗罪各判拘役20天,但新北地院二審認定3人屬政治性言論的「表意自由」,受言論自由保障均改判無罪,檢方上訴,高等法院認為侮辱國旗罪有違憲之虞,2017年裁定「停止審理」並聲請釋憲。 請繼續往下閱讀...
首例!憲法法庭被癱瘓 高院重啟審理「割國旗案」判3人拘役 2025/10/29 10:52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 自由時報 「台灣國」成員陳儀庭、陳妙婷及友人劉珮瑄主張台獨,10年前雙十節割損新北市與台北市間中正橋上10多面國旗,表達政治理念,新北地院簡易庭依侮辱國旗罪各判拘役20天,但新北地院二審認定3人屬政治性言論的「表意自由」,均改判無罪;檢方上訴,高等法院認定侮辱國旗罪有違憲之虞,2017年裁定「停止審理」並聲請釋憲,但此案因憲法法庭停擺,此案已躺8年之久,高院決定不等釋憲結果,8月底裁定「重新審理」,今改判陳3人各拘役15天,均可易科罰金1萬5000元,可上訴。 這是憲法法庭7位大法官人事案遭藍白立委2度封殺而癱瘓至今,法院被迫續審釋憲聲請案的首例,判決結果備受矚目。 請繼續往下閱讀... 2015年國慶日凌晨3時,台灣國成員陳儀庭、陳妙婷偕同劉珮瑄、徐大為、廖安祈等友人,割破新北市永和區中正橋上懸掛的10多面國旗,並折斷多根懸掛國旗的旗桿,檢方依侮辱國旗罪起訴5人。新北地院簡易庭判5人各拘役20天,得易科罰金2萬元。陳儀庭、陳妙婷、劉珮瑄提起上訴,徐、廖未上訴而定讞。 陳3人庭訊稱,毀損國旗只為表達對國家認同的意見,並表示「不認為那是我國國旗,如果是……會用我的生命保護它」、「藉由這個行動證明中華民國沒有正當性」、「這面國旗不該出現在台灣,它代表殖民及壓迫的象徵」等理念。 新北地院二審認定,憲法保障人民有言論、著作、出版的自由,即表意自由,範圍涵蓋以任何「方式」表達意見的自由,並不侷限於聲音或文字,陳3人以損壞國旗做為做為政治性言論應受最高度保障,均改判無罪。檢方不服,上訴高等法院。 高院合議庭審判長周盈文、法官林孟皇、林海祥認為,國旗是國家象徵,享有尊榮性,但它對每個人的意義並不一樣,應該包容陳等3人以毀損國旗的「表意行為」,而不是以刑罰手段加以制裁,認定侮辱國旗罪已牴觸憲法對言論、思想自由的保障,也違反比例原則,應屬違憲,2017年裁定暫停止審理,並聲請釋憲。 不過,當時釋憲機關大法官會議遲無釋憲結果,改制後的憲法法庭亦遭藍白立委全面封殺大法官人事案,致憲法法庭實質癱瘓,釋憲案已8年無結果,重組後的高院合議庭看不下去,今年8月底決定不等釋憲結果,裁定「重新審理」。 陳儀庭、劉珮瑄及嫁到德國而以書狀陳述的陳妙婷均主張,損壞國旗乃政治性的象徵性言論,屬憲法保障的言自由範疇,並無侮辱中華民國意圖,均應判無罪。高院今認定陳3人涉侮辱國旗罪,各改判拘役15天,均可易科罰金1萬5000元。
|
|
| ( 創作|散文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