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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8/28 22:47:12瀏覽749|回應0|推薦0 | |
台南鐵路東移案徵收,憲法規定是土地法、公用徵收,征收之範圍, 憲法 第 108 條 左列事項,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或交由省縣執行之: 一二 土地法。 一四 公用徵收。 前項各款,省於不牴觸國家法律內,得制定單行法規。 土地法 第 208 條 國家因左列公共事業之需要,得依本法之規定,征收私有土地。但征 一、國防設備。 二、交通事業。 三、公用事業。 四、水利事業。 五、公共衛生。 六、政府機關地方自治機關及其他公共建築。 七、教育學術及慈善事業。 八、國營事業。 九、其他由政府興辦以公共利益為目的之事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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