興票案確為莫須有之政治案件
(本報訊)針對六月五日中國時報A4版新聞刊載「國民黨向宋楚瑜追討2.4億 被拒」之報導,親民黨聲明如下:
一、 國民黨廖了以秘書長確曾於四月下旬拜會宋楚瑜主席,但廖了以秘書長係以老友身份禮貌性拜會,表達善意。
二、 會晤過程,廖了以秘書長從未提及追討興票案提存款2.4億元之事宜。
三、 親民黨針對興票案及提存款2.4億元領回之事,再度說明重申如下:
1.二千年總統選舉最為影響大選選情之興票案,經過近六年的司法調查及當年曾否認有委任事宜之相關當事人承認確有照顧蔣家及黨政運作之事實,再經檢察單位比對查證,充份證明當年之興票案,確為莫須有之政治案件。
2.經過台北地檢署二次共計五位主任檢察官、十四位檢察官詳細之司法調查(民國90年,興票案以不起訴處分結案,時任法務部長為陳定南、台北地檢署檢察長為黃世銘、主任檢察官為洪泰文),證實當初宋楚瑜先生因事出倉促且無從詳細查證支出金額的情況下,不得已始將其個人相關帳戶全部資金二億四千餘萬元提存台北地方法院。
3.中國國民黨於民國92年3月31日,以九十二行管會字第0050號函覆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於該函【說明三】明確指出「李前主席亦有批示公文在案,時任職中央黨部副秘書長兼財務委員會主任委員之徐立德先生亦有說明,確係李前主席之指示,足見宋楚瑜先生係接受李前主席指示辦理專案工作事項,應無疑義。」
4.中國國民黨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日,再以聲明狀致函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地檢署,於該聲明狀【聲明要點一】明確聲明「依據原不起訴處分書認定之事實,已認定中國國民黨在興票案中並無任何權益受到侵害,亦即實際上本案並不存在有遭侵占、背信之被害人,既然被害客體不存在,犯罪根本無由成立。」【聲明要點二】對有人突然以發見新事實、新證據再提告發乙事,「究其動機,係企圖以司法程序進行政治操作,混淆社會視聽,其行為不僅已造成司法檢察系統長達二年八個月之資源浪費,且使宋楚瑜先生個人清白一再受到無端糟蹋。」按此,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再次確定興票案不起訴處分不得再議。
5.自89年1月25日向台北地院提存2.4億元後,十年來未見國民黨主張向台北地院領回。直到民國99年提存時效將屆滿前,再不領回將被國庫沒收,宋楚瑜不得不於98年底向台北地方法院提出民事訴訟,針對興票案提存款2.4億元,提出債權債務確認之訴;經國民黨前主席李登輝先生於民國99年1月7日以簽立同意書方式,同意將台灣台北地方法院89年度存字第383號提存書所載之2.4億元提存物返還予提存人宋楚瑜;復於99年元月份,與國民黨李前主席登輝先生於台北地方法院調解程序確認兩造間並無任何債權、債務關係,據此提存法院之提存金,依據提存法規相關程序,經台北地院兩度去函國民黨前主席李登輝先生確認無異議後,才依法由宋楚瑜先生領回。
6.提存款2.4億元,於99年間依法認定屬宋楚瑜先生所有;國稅單位亦依法認定,提存款既屬宋楚瑜所有,因此提存物提存期間所產生之利息,亦屬宋楚瑜先生99年度之利息所得,據此課徵宋楚瑜先生個人綜合所得稅,宋楚瑜先生亦已繳納完畢。
準此,興票案提存物2.4億元,在中國國民黨、國民黨李前主席登輝先生及法院依法認定,均應歸屬宋楚瑜先生個人所有之財務,怠無疑義。並據此,國稅機關於今年課徵宋楚瑜先生個人綜合所得稅之利息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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