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城邦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字體:
立委提出法律案,是嚴重的違憲錯誤!
2019/12/24 16:07:19瀏覽321|回應0|推薦0
立法院有「議決法律案之權」、有「提出憲法修正案、領土變更案之權」,無「主管機關法律制定、修正、廢止案提案權」。
~
憲法
第 58 條
行政院設行政院會議,由行政院院長、副院長、各部會首長及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組織之,以院長為主席。
行政院院長、各部會首長,須將應行提出於立法院之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其他重要事項,或涉及各部會共同關係之事項,提出於行政院會議議決之。
( 不分類不分類 )
回應 推薦文章 列印 加入我的文摘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411120&aid=1313646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