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城邦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字體:
本土社團14日召開民眾大會違反人民團體法
2009/03/03 20:19:21瀏覽697|回應0|推薦3

 

.
本土社團14日召開民眾大會
.
違反人民團體法
.
主管機關請求法院宣告解散





團體名稱 台灣教授協會
團體分類 社會團體 (學術文化團體)
理事長
成立日期 88/12/26 電話 02-23638124
核准立案字號 8904048
會址 台北市新生南路三段4號14樓之6



名  稱: 人民團體法 (民國 91 年 12 月 11 日 修正)
第 一 章 通則
第 4 條 人民團體分為左列三種:
一 職業團體。
.
二 社會團體。<=====
.
三 政治團體。
第七章職業團體
第35條職業團體係以協調同業關係,增進共同利益,促進
社會經濟建設為目的,由同一行業之單位,團體或同一職
業之從業人員組成之團體。
.
第八章社會團體
.
第39條社會團體係以推展文化、學術、醫療、衛生、宗教
.
、慈善、體育、聯誼、社會服務或其他以公益為目的,由
.
個人或團體組成之團體。<=====
.
第九章政治團體
第44條政治團體係以共同民主政治理念,協助形成國民政
治意志,促進國民政治參與為目的,由中華民國國民組成
之團體。
.
「社團」是「法人」<=====
.
民法第36條
.
法人之目的或其行為,有違反法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
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宣
.
告解散

http://tw.myblog.yahoo.com/anchin-319414/article?mid=1748&prev=-1&next=1747
( 不分類不分類 )
回應 推薦文章 列印 加入我的文摘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411120&aid=27057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