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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4-稽徵機關認定本件係「案情複雜」竟不主動查緝
2021/04/05 20:23:01瀏覽228|回應0|推薦0
一、主旨:

稽徵機關依「各級稽徵機關處理違章漏稅及檢舉案件作業要點」規定,認定本件性質屬「案情複雜牽涉較廣」,竟不主動查緝且無任何作為僅按本人提供資料核定稅額。


二、說明:

(一)本件性質屬「案情複雜牽涉較廣」之認定:

「各級稽徵機關處理違章漏稅及檢舉案件作業要點」,違章漏稅及檢舉案件依下列程序處理之:受理,稽查,審理...............,違章證物處理。

在審理階段:(1)簡易及行為罰案件,應於分案後十日內審結。(2)一般案件,應於分案後兩個月內審結。(3)案情複雜牽涉較廣案件,得專案簽報本機關首長核准,指派高階人員成立專案小組審理,於分案後四個月內審結。


(二)本件性質屬「案情複雜牽涉較廣」:

本件檢舉逃稅案是在87年6月3日提出檢舉案,稽徵機關偵辦制作筆錄日期是87年10月22日。從此件辦理超過四個月來看,表示稽徵機關公務員依「各級稽徵機關處理違章漏稅及檢舉案件作業要點」認定本件性質屬「案情複雜牽涉較廣」


(三)既然認定是「案情複雜牽涉較廣」最後竟僅按本人提供資料核定稅額:

稽徵機關偵辦超過四個月,表示稽徵機關公務員認定本件檢舉案性質屬「案情複雜牽涉較廣」,但事實是僅按本人提供資料核定稅額,竟不主動查緝無任何作為。


三、事實及證據:

稽徵機關超過四個月才審理,可見其認定本件係「案情複雜」。有關本件檢舉逃稅案提出檢舉案及稽徵機關偵辦制作筆錄日期,見前文1113



四、與本主題有關的問題與答覆:

==>內容待補:

(本文相關的內容及證據,尚有欠缺者,日後將再一一補上。

本人是以國稅局公務員侵占檢舉奬金143萬餘元著手,揭發該管機關公務員為侵占稅款及公款突破種種內控防弊機制。且此腐敗及不法是具長期性及普遍性。

本人在五年前民國105年6月20日民進黨新政黨上台後,即去函向財政部長許虞哲部長舉發,但一年多過去了,石沉大海。因此本人在106年10月19日又向民進黨立委何純欣陳情,請她向在9月8日就任行政院長賴清德要求調查不法,依然石沉大海。到了109年1月12日本人又向民進黨看似滿懷理想的新當選的台中市北區北屯區立委莊競程陳情,請求其向(現任)行政院長蘇貞昌調查不法,均無下文。

因此本人將國稅局公務員種種腐敗及不法的事實真相公布,剩餘內容及證據也將補上。)



五、請政府及監督單位應解釋答覆的問題:

==>內容待補:

(本人在五年前民國105年6月20日民進黨新政黨上台後,即舉發不法三十項,並要求答覆四十問。但行政主管機關無任何回應。因此本人依本文主題,再將不法等內容一一列上。該不法三十項,並要求答覆四十問。)



六、本主題在敍述國稅局公務員腐敗體系的位置;

 
本人目的主旨是要證明國稅局公務員侵占台灣人稅款及公款,且具長期性及普遍性。


證明的方法是台灣稽徵機關國稅局防止弊端的內部控制系統完全失效,且國稅局公務員品德低下,操守極差。因此國稅局公務員極盡所能去突破內控防弊機制去侵占公款。


本人部落格內容是以三部份來證明國稅局公務員的腐敗及不法:


第一部份,證明國稅局防止弊端的內部控制系統完全失效。


第二部份,以本人親身經歷的國稅局公務員侵占案件,依時間序分七階段,證明其腐敗及不法。


第三部份,證明國稅局公務員品德低下,操守極差。


本文是在第二部份的第一階段。以上三部份的總目錄在此。






七、與本主題有相關的法規:


(一)所得稅法第103條規定稽徵機關公務員收到罰鍰三日內通知檢舉人領獎。

(二)財務罰鍰處理條例第3條規定稽徵機關公務員收到罰鍰在解庫前先行通知檢舉人領獎。

(三)財政部及國稅局網站均公告他們在收到罰鍰會在期限內通知檢舉人領獎。



八、更詳細內容及延伸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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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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