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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3-稽徵機關待逃稅人解散登記後才查緝逃稅漏
2021/04/04 22:42:39瀏覽139|回應0|推薦0
 
一、主旨:
 
稽徵機關公務員竟等被檢舉逃漏稅人「康X公司」完成解散登記後才開始查緝偵辦被檢舉逃稅人逃稅行為。
 
二、說明:
 
(一)本件檢舉逃稅案是在民國87年6月3日提出檢舉案。國稅局依「各級稽徵機關處理違章漏稅及檢舉案件作業要點」規定,在6月9日將此違章漏稅案件登記掛號並交由登記人員按收文先後順序編號為中區國稅密字第870032715號,並登入「違章漏稅案件處理登記簿」及登錄電腦列管。
 
(二)87年8月6日,稽徵機關竟允許「康X公司」在此日完成登記解散。87年10月22日稽徵機關才制作筆錄,距本人提出檢舉案已拖延四個月後才開始偵辦,且僅按本人提供資料核定稅額。可見是故意拖延,當然也只有87年10月22日制作一次筆錄即結案。
 
三、與本主題有關的事實及證據:
 
(一)本人提出檢舉案日期:87年6月3日
圖片檔在此:
->088030402
=>

 
(二)「康X公司」完成解散登記日期:87年8月6日
圖片檔在此:
->087080601
=>

(三)法院判決書明證明稽徵機關偵辦制作筆錄日期:87年10月22日
圖片檔在此:0871082201,0871082202
->0871082201
=>

->0871082202
=>

 
四、與本主題有關的問題與答覆:
==>內容待補:
(本文相關的內容及證據,尚有欠缺者,日後將再一一補上。
本人是以國稅局公務員侵占檢舉奬金143萬餘元著手,揭發該管機關公務員為侵占稅款及公款突破種種內控防弊機制。且此腐敗及不法是具長期性及普遍性。
本人在五年前民國105年6月20日民進黨新政黨上台後,即去函向財政部長許虞哲部長舉發,但一年多過去了,石沉大海。因此本人在106年10月19日又向民進黨立委何純欣陳情,請她向在9月8日就任行政院長賴清德要求調查不法,依然石沉大海。到了109年1月12日本人又向民進黨看似滿懷理想的新當選的台中市北區北屯區立委莊競程陳情,請求其向(現任)行政院長蘇貞昌調查不法,均無下文。
因此本人將國稅局公務員種種腐敗及不法的事實真相公布,剩餘內容及證據也將補上。)
 
五、請政府及監督單位應解釋答覆的問題:
==>內容待補:
(本人在五年前民國105年6月20日民進黨新政黨上台後,即舉發不法三十項,並要求答覆四十問。但行政主管機關無任何回應。因此本人依本文主題,再將不法等內容一一列上。該不法三十項,並要求答覆四十問。)
 
六、本主題在敍述國稅局公務員腐敗體系的位置;
 
本人目的主旨是要證明國稅局公務員侵占台灣人稅款及公款,且具長期性及普遍性。
證明的方法是台灣稽徵機關國稅局防止弊端的內部控制系統完全失效,且國稅局公務員品德低下,操守極差。因此國稅局公務員極盡所能去突破內控防弊機制去侵占公款。
本人部落格內容是以三部份來證明國稅局公務員的腐敗及不法:
第一部份,證明國稅局防止弊端的內部控制系統完全失效。
第二部份,以本人親身經歷的國稅局公務員侵占案件,依時間序分七階段,證明其腐敗及不法。
第三部份,證明國稅局公務員品德低下,操守極差。
本文是在第二部份的第一階段。以上三部份的總目錄在此。

 
七、與本主題有相關的法規:
 
(一)所得稅法第103條規定稽徵機關公務員收到罰鍰三日內通知檢舉人領獎。
 
(二)財務罰鍰處理條例第3條規定稽徵機關公務員收到罰鍰在解庫前先行通知檢舉人領獎。
 
(三)財政部及國稅局網站均公告他們在收到罰鍰會在期限內通知檢舉人領獎。
 
八、更詳細內容及延伸閱讀:
 
(一)第01章:營業稅違章案件亦適用所得稅法第103條之規定且國家對檢舉人三項承諾中區國稅局沒一件事做到
 
(二)第02章:稽徵機關公務員違背「檢舉案件應嚴守秘密」之職務義務
 
(三)第06項:民國87年稽徵機關公務員在本件檢舉案立案後即不法洩密: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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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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