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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成大校園搜索的法律適用問題
2015/02/16 16:12:19瀏覽1249|回應0|推薦3

談成大校園搜索的法律適用問題

台南地檢署檢察官於(九十年)四月十一日在成功大學宿舍進行搜索,共扣押了十四位同學的電腦主機,在輿論界引起廣泛的討論。究竟搜索的程序是引用何法規?下載網路的mp3是否違法?在校園的網路環境特別應注意那些問題?值得在此一談。首先,在四月十一日上午十一時許,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偵四隊偵查員到成大向生活輔導組表示:有人具函檢舉勝利一舍學生私設網站,下載電影音樂等,欲往調查。在生活輔導組人員及宿舍管理員的陪同下,偵查員先進入一三二、一三九寢室,發現電腦內資料有檢舉函所述情形後,即電話連繫檢察官前來處理。究竟偵查員是如何發現電腦內資料有檢舉函所述情形?如係打開電腦查閱,可能被解釋為搜索的程序之一。然而按照刑事訴訟法,偵查員只是司法警察,非有刑事訴訟法第一三條及第一三一條之規定,不得搜索。而現行有效的刑事訴訟法第一三條規定:「司法警察或司法警察官逮捕被告或執行拘提、羈押時,雖無搜索票,得逕行搜索其身體。」第一三一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司法警察或司法警察官雖無搜索票,得逕行搜索住宅或其他處所:一、因逮捕被告或執行拘提、羈押者。二、因追躡現行犯或逮捕脫逃人者。三、有事實足信為有人在內犯罪而情形急迫者。(第一項)」「前項搜索,應於執行後二十四小時內,呈報檢察官或法院(第二項)」。如果學生是在上課,而不是正在上網下載MP3,很難說是有急迫的情形。因此偵查員即使有學校人員陪同,但學生是電腦所有物的主人,假設現場沒有經學生同意,無搜索票情形下的閱讀電腦行為,其程序可能有瑕疵。至於檢察官在十二點二十分時到校,雖然沒有知會校長,就逕行搜索行為,依現行刑事訴訟法,很難說是違法。因為刑事訴訟法第一二九條規定:「檢察官或推事親自搜索時,得不用搜索票。但應出示證件。」第一三三條第一項規定:「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得扣押之。」因此只要檢察官出示証件,就可以將可為証據之物和得沒收之物扣押。

其次,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重製其著作之權利。」第九十一條規定:「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六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第一項)」「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第二項)」第五十一條規定:「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在合理範圍內,得利用圖書館及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將網站上的mp3音樂和電影下載,是一種重製的行為,不過如果是單純供個人欣賞用而數量不大,且無轉錄販賣或大量贈送或email等散佈行為,依現行著作權法,並非違法行為,只是單純的不道德。如果學生將他人的音樂作成mp3音樂在網站上供人下載,縱使該網站是免費的網站,在法律上仍然違法。

依著作權法第一百條之規定,違反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的犯罪是告訴乃論之罪,須著作權人提出告訴,檢察官才能起訴。不過著作權人的告訴是犯罪的訴追條件,而不是偵查權的發動要件,所以告訴人沒有告訴,檢察官就進行搜索的程序,並不是違法的。

本件令人好奇的是,到底檢舉函的內容是什麼?如果只是學生下載mp3音樂,而非另行翻拷販賣或散佈,那檢察官的搜索是小題大作了。不過不管學生在本案是否違法,下載mp3音樂供欣賞本身就是一個不道德的行為,如果也因此要作抗爭,這是很不好的示範,很難得到社會的同情。畢竟法律只是最低的道德,希望這一個案子,社會各界把它當作是一個純司法和校園間有教育意義的案子,不要有任何政治力的因素和介入。因為在任何先進國家,司法和學術都是必須是獨立運作的。

 

(原載於中央日報90.4.17 3版)

 

 

( 時事評論教育文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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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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