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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著作權小百科(54) ── 對於收集之近代學人書信,是否須取得所有信件作者或其後人之授權,始得利用?
2014/02/10 18:37:15瀏覽346|回應0|推薦0

Q54.  甲蒐集有近代學人書札一批,其擁有者欲提供機關出版原書信手稿,請問是否需要取得原信件作者(100)或其後人之授權  

A

學人的書札,一般人多具有原創性,可以算是一種被著作權法保護的語文著作。書札的著作財產權,屬於創作者(發信人)所有,而不是屬於收藏者(受信者)所有。收藏者一般上,只是有該信件的紙張的所有權,有權利將信銷燬,但在著作財產權還沒有屆滿的情況,沒有權利將該信公開發表。如果將信公開發表,除了有可能侵害著作人的著作人格權中的「公開發表權」之外,還有可能侵害作者著作財產權中的重製等權利。

因此,如果該信札的作者,還沒有死亡滿50年,想要發表該信札,應取得信札書寫者的繼承人的授權(如果發信人已經過世)。如果該信札的作者死亡已經滿50年,除非該信札的性質明顯可以看出來,作者不願公布於世,否則手稿的持有者,得將手稿加以公布(參照著作權法第18條)。

(轉載自蕭雄淋著,出版(含電子書)著作權小百科,頁
88~89,經濟部智慧財產局,2011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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