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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員警涉侵占等案 遭判一年十月徒刑
2010/11/18 20:54:14瀏覽985|回應0|推薦0

更新日期:2010/11/18 09:05

前桃園一名楊姓「偵查佐」,為了幫助一處私設土尾場逃避被轄區員警開單告發,涉嫌向分局另一名員警行賄,遭到婉拒退回後侵占己用。桃園地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月,緩刑五年,同時向公庫交付三十萬元。(李明朝報導)

   現年四十二歲的張姓男子經營承攬工程施工開挖廢土傾倒業務,想在觀音觀塘港液化天然氣接收站附近私設土尾場,擔心被警方開單告發,經友人介紹認識大園警方一名楊姓偵查佐,議定由楊姓偵查佐負責和觀音分駐所員警洽談,以每月十萬元代價,換取不取締土尾場等。

   桃園地方法院判決書指出,楊姓被告今年一月二十三日聯繫觀音分駐所,負責這項業務的員警見面,楊姓被告拿著現金,告知員警,盡量不要到該處巡邏取締,給予方便,並表示之後每個月五日前,都會給十萬元。

   這名承辦員警後來退回行賄現金的三個公文封,將整個行賄經過向上級報告,判決書指出,楊姓被告因在外積欠債務,需款清償,侵占十萬元用以償債並花用殆盡。

  楊姓被告後來對判決不服再提上訴,合議庭法官全案審理終結,判處楊姓被告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十月,緩刑五年,並應向公庫支付三十萬元,至於張姓被告處以有期徒刑一年六月,緩刑五年,向公庫支付四十萬元。

很好!緩刑5年不須坐牢,還可以回去繼續幹警察。

 

 

                               向警察致敬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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