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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05/07 17:59:24瀏覽433|回應0|推薦1 | |
2010-5-7 女遭性侵 官司慢半拍 母自殺控訴 機警社工三天前已通報 〔記者余瑞仁、周敏鴻/桃園報導〕「檢察官…,因為妳的慢速而多了一條冤魂,但我不怪妳,只求還我女兒一個交代!」等不及母親節來臨,桃園縣袁姓婦人五月二日自殺身亡,諷刺的是,社工在她自殺三天前就發覺她有尋短可能,雖然立即通報桃園縣自殺防治中心,但適逢週休假期,在自殺防治中心派員訪談她的前一天,袁婦就燒炭自盡了,宛如「曹小妹事件」翻版,政府部門永遠晚了一步! 自殺防治中心派員訪談 卻慢了一天 袁婦的十三歲女兒去年遭性侵,案情偵辦七個月以來,袁婦一心想幫女兒討回公道,深盼四月底能收到好消息,卻苦等不到偵辦結果,她不堪等待煎熬而自盡,遺書(右圖,記者周敏鴻攝)控訴檢察官「慢速」。 諷刺的是,袁婦要爭「一個交代」,但死者丈夫昨天才獲悉桃園檢方已在四月三十日偵結,且結果是被告獲「不起訴」,他大呼離譜!甚至脫口說妻將死不瞑目。 袁婦的丈夫說,去年八月,才十三歲的獨生女從國小畢業,妻子發現女兒舉止有異,逼問才知她先後遭兩名男網友性侵。 等不到結果 10頁遺書控檢慢速 其中,基隆的男網友認罪,達成和解,基隆檢方早就偵結,法院也予被告「緩刑」,夫妻也選擇原諒;但台北縣中和市的十八歲陳姓網友,先跪求原諒,事後卻找黑道上門嗆聲,雙方於是對簿公堂;兩案相比,較早偵辦的陳姓網友性侵案,反而遲遲沒有進度。 袁婦的丈夫表示,妻子原有憂鬱症,長期服藥,女兒遭性侵後,病情加重,她又為了官司而四處求助,打電話到法務部、地檢署等機關詢問,好不容易得知四月底會有結果,每天企盼「司法正義」捎來好消息。 夫昨天才知 檢已以不起訴偵結 但直至四月三十日,仍盼不到官司結果,妻子遂決心尋短,寫下十頁遺書,提到「連犯罪的人都承認了,為何還不能判刑,這就是台灣的司法,怪不得戴立忍拍這部片子(指電影「不能沒有你」),對於我們這種小人物能期盼什麼呢?因為司法不公平…」 兩天後,五月二日下午四點多,妻子趁著他帶女兒外出,在浴室燒炭,死前再寫下「檢察官請重判,因為妳的慢速而多了一條冤魂,但我不怪妳,只求還我女兒一個交代!」 桃園縣政府說,四月二十九日家訪時,社工察覺袁婦有異,即通報桃園縣自殺防治中心,因五月一、二日適逢週六(勞動節)、日,中心遂排定三日(週一)訪視,沒想到她在前一天就自殺。 主管自殺防治中心的桃園縣政府衛生局長劉宜廉說,依衛生署所訂標準作業程序,接通報後七天內(不包含星期例假日)要由社工對個案作電話或家訪,桃縣衛生局已縮短到三天(不包含星期例假日)內,不料仍難阻憾事! ---------------------------------------------- <被告說法>女生自稱20多歲 生過孩子… 〔記者余瑞仁/桃園報導〕針對袁姓婦人以死控訴「司法慢審」,桃園地檢署昨天表示,該案承辦檢察官是司法官第44期結業的資深檢察官,檢方並未刻意拖延案件調查。 檢方在偵查期間對原告、被告各開過一次庭,因被告律師事後提出許多被告與少女的網路交談紀錄、出遊照片,檢方須費時勾稽比對,以致偵查時間拖長。檢方是在去年9月底分案偵辦本案,至上月30日偵結,雖費時7個多月,但尚未達8個月的逾期程度。 至於不起訴的犯罪實體認定部份,檢方說,因檢察官調查認為少女曾向被告自稱20多歲且生過小孩,有刻意隱瞞自身年齡,且經查是少女主動邀約被告,雙方於去年8月在一家汽車旅館發生過一次性關係。 檢方說,檢察官審視被告提出的兩人合照,認為少女打扮、舉止的確超齡,加上少女刻意隱瞞年齡,讓被告誤以為她滿16歲。 且被告提出雙方密切的網路交談紀錄,顯示並非強制發生性行為,故以不起訴處分,家屬若不服處分,可以聲請「再議」。 ----------------------------------------------------------- 袁夫斥︰小六女未發育 看不出來嗎? 記者周敏鴻/專訪 「性侵未成年少女免受審判?」袁婦丈夫含淚泣訴:「我只是個貨車司機,雖然學問不夠,問過人後也知道陳姓男子的惡行屬公訴罪,可判處3年以上的有期徒刑,為何能夠不起訴?我想不通!」 去年8月間,女兒遭性侵後,他與妻子找上陳男,對方跪著求他們原諒,他們心軟答應「只要有誠意和解,就不報警」,沒想到幾天後再約見面,對方仗著其父親找來黑道,根本沒打算和解,自始至今也都沒有任何表示。 他認為對方毫無悔意,卻能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這簡直就是「司法奇譚」。他說,女兒雖在網路上假稱自己20多歲,但小學剛畢業的女兒,身形根本還沒發育,怎麼可能會被誤判為成年人。 「性侵少女都能無罪,國家還有王法嗎?」袁婦的丈夫質問道,他的寶貝女兒被人糟蹋,對方卻不用面對司法審判,實在離譜!妻子已犧牲性命要換取司法的公平對待,他絕對會繼承亡妻的遺志,將聲請再議來幫女兒討公道,不能讓妻子「白死」,更不能眼睜睜看著台灣的司法「麻木不仁!」 -------------------------------------------------------- <小法典>與幼童性交罪 刑法第227條(與幼童性交罪) ●對於未滿14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 案發時女童只是國小六年級十三歲的學童,真不知這個男人怎麼脫的下褲子、幹的下去。 台灣果然是個好地方,幹幼童『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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