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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5/23 16:56:55瀏覽297|回應0|推薦2 | ||
630萬訂媳婦 不來電只討回395萬〔自由時報記者王定傳、錢利忠/綜合報導〕新北市蔡姓保險女業務員亟需用錢,找上保戶曾姓夫妻,答應讓女兒和曾家的獨 子認識,甚至不反對訂婚,以此條件向曾家借數百萬元「預備訂婚金」,還簽訂「同意合議書」,但「相親」後雙方始終不來電,蔡女又還不出錢,曾家提訴要求返 還訂婚金,蔡女坦承借了395萬元,新北地院昨判蔡返還該筆借款;可上訴。 借款當聘金 近50歲的蔡女因侵占保費被起訴,法院審理時,她籌出120萬元交給當時委任的吳姓律師,準備賠償被害人,怎料吳姓律師侵占款項跑到中國,蔡女最後找曾姓夫妻借錢,並允諾介紹女兒給曾家獨子認識。 99年雙十節晚上,蔡女與丈夫帶著長相清秀女兒到曾家作客,曾家兩老對「未來媳婦」很滿意。同年11月12日,蔡、曾簽訂「同意合議書」約定2人若 3年內訂婚,曾家願給500萬元訂婚金,且可先借300萬元「預備訂婚金」給蔡女,若訂婚再補200萬,若未成,蔡女須還錢,並外加3.5%利息,隔年又 再簽一次協議書。 只能證明女方借395萬 99年、100年,蔡女陸續向曾家借數百萬元,但20多歲的一對年輕人始終不來電,婚事告吹,蔡女還不出錢,曾家怒告蔡女一家三口詐欺。但檢方認為男女交往應尊重彼此意願,蔡女沒保證婚事一定成,處分不起訴。 曾家再提告求償,指對方共借款630萬元,但蔡的女兒藉詞推託不見面和約會,是婚事未成的主因,故依合議書規定要求還錢。 蔡女坦言缺錢找上曾家,介紹女兒給對方認識,但婚姻自由無法強迫,且自己僅借款395萬元。 蔡的女兒出庭時稱,曾男之子前後才打3通電話,第3次才通到話,當時她要兼顧上課與工作,沒時間約會,非故意推託。 法官認定,曾家借款給蔡女,是以子女訂婚與否為條件,若未成就是借款,本案雙方未訂婚,不算訂婚金,應由借錢的蔡女還錢。 怡心社也有許多著急的家長來替孩子尋找對象 但是這種關係一輩子的大事,真是『急也沒有用』 我們常常勸家長別太一廂情願 替孩子選對象跟當初選奶粉品牌不同 不是你決定了他們就要接受 請多給當事人一些尊重 把主要選擇權還給他(她) 否則可能弄巧成拙,得不償失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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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心情隨筆|愛戀物語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