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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8/05 13:18:10瀏覽524|回應0|推薦6 | |
July 21, 2010美國官方首次就美方提訟沒收台灣前第一家庭在美兩幢房產一事評論指出,美國政府是根據事實真相辦案,提告是完全取決調查進度,該提告的時候就提告,沒有其他考量。 美方要沒收陳水扁之子陳致中夫婦在美兩幢房產一案,是由國內安全部「移民及海關執法局」(USICE)局長莫頓(John Morton)督辦。他21日在國會眾院就保護美國智慧財產權作證後,在媒體詢問下表示對此案看法。但他對台灣前第一家庭案內容不作評論。 莫頓及美國助理司法部長在14日晚聯合宣布,美國政府已向紐約州和維吉尼亞州聯邦法院,提出民事訴訟,要求法院沒收台灣陳前總統夫婦之子陳致中及妻黃睿靚,涉嫌以不法貪污款項在美國紐約州及維州購買的兩棟房產。
記得陳水扁剛被收押的時候,有人代他經手控告阿巴瑪總統及美國政府,結果被打了回票,不予受理。阿扁的動作是否因此惹火美方,據此要沒收他在美房產就不得而知。 至於美國政府是否有權如此做?因為洗錢罪是國際犯行,美國政府只要掌握某種程度的證據當然可以採取法律行動。一旦訴諸法律,提告與被告即進入司法程序,整個過程須經過法官提問兩造雙方答辯,控方與被告交叉詰辯,再由陪審團根據證據與辯論討論出有罪、沒罪後交付法官裁決。陪審團甄選是由法院郵寄給美國公民到法院接受雙方律師同意選出,共16人參加庭訊,最後定奪討論由12人正選組成。任何美國公民都有義務擔任陪審團,出庭日法院按時付錢及停車費。嚴格來說,這樣的系統是非常公平的,陪審團採一致決否則流審。像台灣高等法院更一審[前總統府副秘書長陳哲男司法黃牛案],庭長曾德水與陪審法官陳恆寬、受命法官崔玲琦組成合議庭對判決意見不一的風暴是值得檢討改進的!當然美式系統控辯律師功力很重要,律師行情也就大行其道。因此,有錢的被告請得起大牌律師獲得輕判或無罪的機會很大。 台灣除了司法系統須大刀闊斧改進之外,動用政治獻金的法律規範不夠嚴謹大有問題!立委諸公乾領薪水,愚弄百姓至何時可止? 問題是誰有魄力整飭這些灰色地帶,拆除貪瀆架構久已築起的溫床,還政與民!台灣的摩西在那裡?不妨再用你的放大鏡逐一探索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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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國際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