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院會31日通過《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家中子女若無正當理由,卻未善盡對父母的扶養義務,可依法剝奪其繼承權;但父母若對子女有過故意虐待的行為,則可免去子女的扶養義務;父母若惡意不扶養子女的話,情節重大者也將免去子女的扶養義務。草案已送付立院審查。
針對《民法繼承編》與《民法繼承編施行法》2部修正草案,《民法》的主管機關法務部31日說明,若蓄意殺害、重傷害、重大虐待、侮辱被繼承人,或無正當理由卻未盡扶養義務者,經被繼承人以遺囑、書面、錄音、影音紀錄等方式提出,繼承人就沒有繼承權。
同時,草案也依最高法院判決規定,當被繼承人惡意不扶養繼承人時,屬重大虐待情節,繼承人即可免去扶養義務;被繼承人若對繼承人、繼承人配偶、繼承人的直系血親有虐待行為者,則視情況降低扶養義務,情節重大者即免全部扶養義務。
此外,依據現規,腹中胎兒為繼承人時,母親得代理分割遺產。對此,法務部認為,鑒於人工生殖技術成熟,極可能發生懷胎與產出的數量不一,故在草案中修訂,胎兒始自出生後,其母才能代理分割遺產。